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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137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9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9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77

 

海东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请做好2017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函》(青发改环资函〔2018561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市(州)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1831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强化县区政府责任,确保完成“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发展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东供电公司、黄化供电公司。

(二)考核内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又称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措施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累计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主要任务措施以及基础工作落实情况主要考核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低碳产业体系建设、城镇化低碳发展、区域低碳发展、碳市场建设和运行、低碳科技创新、基础能力支撑、国际合作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任务完成和工作进展情况。

(四)考核结果。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超额完成,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年规划期期末考核中,未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五年规划降低目标的县区,其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考核时间安排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本地区“十三五”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详见青政〔201720号),合理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并将年度目标纳入本地区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同时,在当年4月初前将年度目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周期,采取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周期的第二至五年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在考核周期结束次年5月初前完成期末考核。

四、组织实施

(一)考核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发展委、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东供电公司、黄化供电公司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程序

分为自我评估、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审核上报四个环节。

    1. 自我评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认真总结上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各项工作,于每年4月初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自评估报告(包括自评报告和自查打分表、数据核查表等表格,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将自评估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2. 初步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海东供电公司、黄化供电公司等部门对各各县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及“十三五”累计进度目标进行初步核算,结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自评估报告,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3. 现场核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委、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4. 审核上报。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县区自评估报告、初步审核意见、现场核查结果等,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适时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措施

(一)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是约束性指标,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将交市考核办,作为对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和领导换届考察、任职考察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区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市级有关部门在相关政策、资金及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整改和责任追究。

(三)各县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化石燃料消费量等相关基础统计数据,不得提供不实材料或信息,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未完成,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参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

 

附件:1.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2. ““十三五”海东市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附件1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核查表

 

一、核算范围及方法

二氧化碳排放指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排放量及电力调入调出所蕴含的排放量。核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燃煤排放量+燃油排放量+燃气排放量+本地区之外电网调入电力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本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其中:

燃煤排放量=当年煤炭消费量×燃煤综合排放因子

燃油排放量=当年油品消费量×燃油综合排放因子

燃气排放量=当年天然气消费量×燃气综合排放因子

本地区之外电网调入电力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当年本地区从本地区之外电网调入电量×本地区之外电网(包括本省和外省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需按照不同的电网调入电量乘以相应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分别计算,最终加权得出。

本地区电力调出所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本地区调出电量×本地区省级电网供电平均CO2排放因子。

说明:单位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理论上随着燃料质量、燃烧技术及控制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不同地区不同年份有所差异,考虑到年度数据获取的滞后性以及可比性,核算各市(州)二氧化碳排放的排放因子数据采用2012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初步数据,见表1

1    化石燃料消费CO2排放因子

 

单  位

 

数值

 

煤炭

CO2/吨标煤

2.66

石油

CO2/吨标煤

1.76

天然气

CO2/吨标煤

1.59

调入或调出电量数据可从各电力公司、能源平衡表或电力平衡表获得和核证,并以千瓦时为单位。对于调入电量,应明确本地区外购电力所属省级电网并采用相应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对于调出电量,应采用本省的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在核算电力调入调出蕴含的排放量时,采用2015年相应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数据,见表2

2    2015年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省级电网

 

二氧化碳排放

kgCO2/kWh

 

省级电网

 

二氧化碳排放

kgCO2/kWh

 

北京

0.6301

河南

0.8116

天津

0.8585

湖北

0.3725

河北

0.9180

湖南

0.4767

山西

0.7553

重庆

0.4803

内蒙古

0.7939

四川

0.1357

山东

0.8555

广东

0.5003

辽宁

0.7469

广西

0.3573

吉林

0.6856

贵州

0.3801

黑龙江

0.6838

云南

0.1116

上海

0.5876

海南

0.6927

江苏

0.6977

陕西

0.8244

浙江

0.5539

甘肃

0.5019

安徽

0.7922

青海

0.2539

福建

0.4959

宁夏

0.7161

江西

0.6566

新疆

0.6935

如考核过程中,调入或调出电量数据无法统计,可暂不纳入考核。

二、数据核查表

项  目

 

单位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数据来源和责任单位

 

一、地区生产总值指数(2015=100

-

 

 

 

 

 

 

 

地区生产总值(按2015年价格计算)

亿元

 

 

 

 

 

 

 

二、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一)煤炭消费量

万吨标煤

 

 

 

 

 

 

 

煤炭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二)油品消费量

万吨标煤

 

 

 

 

 

 

 

油品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三)天然气消费量

万吨标煤

 

 

 

 

 

 

 

天然气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四)外地区调入电力量

千瓦时

 

 

 

 

 

 

 

省级电网1

千瓦时

 

 

 

 

 

 

 

省级电网2

千瓦时

 

 

 

 

 

 

 

……

千瓦时

 

 

 

 

 

 

 

外地区电力调入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五)本地区电力调出量

千瓦时

 

 

 

 

 

 

 

本地区电力调出蕴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万吨二氧化碳

 

 

 

 

 

 

 

三、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吨二氧化碳/万元

 

 

 

 

 

 

 

四、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同比下降

%

 

 

 

 

 

 

 

 

 

 

 


附件2

 

 “十三五”海东市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评分依据

评分标准

一、目标完成

(40)

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

20

政府工作报告或年度计划报告设定的年度计划目标,或者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年度计划目标;核定的各地区年度降低目标完成率。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得20分;低于100%的,得分为年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0

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

20

当年应达到的累计进度目标;核定的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

 

“十三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完成“十三五”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完成进度达到“十三五”考核年度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进度要求,得20分;低于100%的,得分为累计进度目标完成率乘以20。在期末考核中,未完成5年规划目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级。

二、任务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60)

能源节约与结构优化(8分)

3.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

4

县区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

依据县区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结果,超额完成4分,完成3分,基本完成2分,未完成计为0分。

4. 非化石能源发展情况

2

统计或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及电网公司出具的指标数据。

依据“十三五”县区人民政府非化石能源发展考核结果进行评分,在未开展考核的地区和年份,可依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分:

年度考核中,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比上年有所提高或完成本地区年度目标,分别得1分,持平或下降,均计为0分;

期末考核中,以各县区“十三五”期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完成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

5. 化石能源结构调整情况

2

发改、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指标数据

对已经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地区,完成年度目标得1分,否则计为0分;对尚未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的地区,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1分,持平或上升的,计为0分;

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1分,持平或下降的,计为0分。

低碳产业体系建设(8分)

6. 产业结构调整情况

2

发改、工信、统计等部门出具的指标数据

年度考核中,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完成本地区年度目标或比上年有所提高,得2分,持平或下降得0分;

期末考核中,以本地区“十三五”规划所确定的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目标进行评分,完成目标的得2分,未完成计为0分。未设定目标的,参照第一条进行评分。

7. 工业领域控排情况

1

工信、发改、统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上年有所降低,得1分,持平或上升,计为0分。

8. 发展低碳农业

1

农业、统计、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年度考核中,本地区化肥使用量增量较上年持平或有所降低,得1分,上升计为0分;

期末考核中,本地区化肥使用量增量为零或有所降低,得1分,上升计为0分。

9. 生态系统碳汇增加情况

4

林业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资料

年度考核中,造林面积完成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森林抚育面积完成各地区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

期末考核中,造林面积完成各地区“十三五”下达计划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森林抚育面积完成各地区“十三五”下达计划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的,计为0分。

 

城镇化低碳发展(9分)

10. 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

4

住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完成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年度任务目标,得1分(年度目标依据本地区提出的目标,或基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目标:2016-2020年年度目标分别为10%15%20%25%30%);

2)根据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得1分;

3)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情况进行评分,最高1分;

4)新建建筑实行建筑能效测评及标识工作,得1分。

11. 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3

交通、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完成交通运输二氧化碳控排工作目标,得1分;

市政府所在地公共交通出行机动化分担率较上年有所提高,得1分,持平或下降计为0分;

道路运输新能源(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车辆或清洁燃料车辆保有量比上年有所增长得1分,持平得0.5分,降低计为0分。

12. 低碳生活方式倡导

2

发改、工信、住建、交通、环保、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1) 组织开展低碳家庭等践行低碳生活方式的宣传及评选活动,得1分;

(2) 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依据本地区工作进展酌情给分,最高1分。

区域低碳发展(5分)

13. 部分区域率先达峰

2

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或文件材料

已开展峰值目标、达峰路线图和总量控制研究工作的,得1分;辖区内有优化开发区域或其他区域(或辖区整体)提出峰值目标,并形成明确达峰路线图的,得1分;后续年份,根据其实现达峰路线图、开展总量控制的实效进行评分,最高2分。

14. 低碳发展试点示范建设情况

3

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列入国家低碳试点城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或自行开展市级低碳试点示范相关工作地区、辖区内有相应试点示范的地区,根据实效进行评分,最高1分;

积极组织开展低碳城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医院试点、低碳学校试点、低碳旅游试点等,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效进行评分,最高1分。

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开展以上示范工作、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效进行评分,最高1分。

碳市场建设和运行(8分)

15. 全国碳市场与纳管企业履约率

3

发改、工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履约率达到100%的地区得3分,95-100%的地区得2分,90-95%的地区计为1分,90%以下的地区计为0分。

在全国碳市场启动前,该部分分值归入本办法第16条第(3)项。

16. 企业报告核查与配额分配

4

推动全国碳市场纳管企业配备专人管理排放核算,制定排放监测计划,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得1分;

组织或积极协调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活动,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得1分;

(3) 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效协调全国碳市场纳管企业开展排放报告编制,同时协调企业主动配合碳核查、监测计划审定等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根据工作情况评分,最高得2分。

17. 其他市场机制

1

组织开展碳普惠制、碳积分等其他市场机制创新工作,根据工作情况,最高得1分。

低碳科技创新(2分)

18. 低碳技术和产品

2

质监、发改、工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根据本地区考核年度内推广《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所列技术的数量和进度、制定本地区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或开展CCUS等低碳技术示范和应用情况进行评分,最高1分;

本地区企业考核年度内有产品获得低碳认证,得1分。

基础能力支撑(8分)

19. 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设及清单编制情况

5

发改、工信、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按照《关于加强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本地区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得1分;在统计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安排相关资金得1分;为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常态化清单编制等相关工作提供支持,得1分;

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地区清单编制及验收工作,得2分。

20.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1

发改、工信、企业等出具的数据和文件材料

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考核年度内有新增企业披露,得1分。

21. 机构和队伍建设

2

发改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1) 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职管理机构,并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专人专职负责应对气候变化事务,得1分;

(2) 成立县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技术支撑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并有效支撑相关工作,得1分。

 

国际合作

2分)

22. 低碳项目国际合作情况

2

发改、工信、科技、商务、气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以下4项工作开展2项及以上得2分,开展1项得1分,未开展计为0分:

(1)积极组织或参与南南合作相关项目或活动;(2)结合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与相关国家开展低碳项目合作;(3)利用其它国家或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4)举办或参与重大国际性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论坛。

 

相关保障措施(10分)

23. 组织领导情况

3

发改、工信、财政、科技、环保、交通、住建、林业、农牧、质监、工商、统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材料

建立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得1分;市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度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布置相关重大工作的,得1分;印发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年度工作重点,得1分;未开展相关工作,计为0分。

 

24. 年度目标设定与考核情况

2

凡设定本地区二氧化碳强度年度降低目标,并纳入本地区政府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报告,得1分;只纳入年度计划或由本地区人民政府下达了年度计划目标的,得0.5分,均未纳入的计为0分;

发布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方案,并对所辖地或行业开展年度考核,得0.5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得0.5分。

 

25. 资金支持情况

4

建立本地区财政预算科目,并在考核年度内安排适当资金,根据在考核年度内资金设定、执行情况进行评分,最高1分;

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或从本地区节能减排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等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根据在考核年度内资金设定、执行和相比上年的增长情况进行评分,最高2分;

创新气候投融资机制,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的,得1分。

 

 

26. 宣传引导

1

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培训和宣传引导,开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根据活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分,最高1分。

小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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