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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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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东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第一条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正、副职,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机构正、副职,市政府直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副职,以及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政府任命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一名副市长主持;市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可与上述人员宣誓同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单独组织的,由分管副市长主持。

第五条  宣誓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设立宪法宣誓法台,台面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

第六条  宣誓人、宣誓主持人、宣誓监督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市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若需要也可单独宣誓。

第八条  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机关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应当站立于宪法宣誓法台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依次整齐站立,左手握宪法文本贴左胸,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领誓人和宣誓人依次报出姓名。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站立于宪法宣誓法台前,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专用文本,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宣誓人报出姓名。

第九条  宣誓仪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二)主持人宣读市政府国家工作人员任命;

(三)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四)宣誓人宣誓;

(五)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第十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的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督,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

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

第十三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及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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