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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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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5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日

 


海东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99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政府)《海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土地执法监察等耕地保护工作负责,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国土、农发、统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区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指标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为当年度第四季度完成;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每一个规划期末开展一次综合考评。

第五条  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省级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年度考核主要检查本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期末考核年主要检查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各年度和总体完成情况。

第七条  县区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违法用地预防及查处工作的动态管理,向考核部门提交有关统计资料作为自查评分依据材料。

第八条  县区政府对自查情况、考核评分依据材料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县区政府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自查报告,并抄送市国土、农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第十条  市政府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部门采用室内审核与现场踏勘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相结合、集中汇报和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考核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被考核对象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根据各县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年度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成果、农业普查成果、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察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耕地数量变化与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三)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六)生态退耕、灾毁、污染耕地等情况;

    (七)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违法查处情况;

    (八)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九)有关耕地保护其他事项工作。

(十)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制定(或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区自查、实地抽查、日常工作等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结果采用100分制。综合考核评分90―100分之间为优秀,80―89分之间为良好,70―79分之间为合格,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低于年初责任目标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

    (三)辖区内出现重大损毁、污染耕地行为、违法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出现重大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县区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低于上一年度确定的耕地质量平均等别。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县区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考核“合格”要求的,由考核部门对其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程序依纪依法问责第一责任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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