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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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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7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07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加强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5日

海东市加强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管理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严格控制编制总量。坚决贯彻中央严控编制方针和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编制管理要求,对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确保编制总量不突破。

第二条  严格执行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按照编制核定标准,根据在校学生数量变化情况和实际需求,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每三年在市县级间、县域间调整一次;每年在县域内、市属学校间调整一次。涉及教育体制改革事项的,根据改革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严格规范编制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对空余编制,应在优先保障接收免费师范生、特岗生等政策性补编需求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使用。按照中央和省编委有关规定,中小学工勤人员不占用教职工编制,对现有编内在册工勤人员实行“退一减一”方式逐步消化。继续深化中小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妥善解决,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

第四条  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与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协调,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备、使用管理上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教职工编制管理与人事岗位管理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在促进区域内教职工合理流动和均衡配置的同时,保障教师个人利益,激发教育教学活力。

第五条  明确层级管理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要求,市编办主要负责编制在市县级间、县域间的调整配备,并向省编办备案;县区编办主要负责编制在县域内的校际间、学段间、学科间调整使用,并向市编办备案;市属学校编制调整,由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保障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资源,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挤占、借用;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超编制配备教师;严禁利用空余编制“吃空饷”。市县两级机构编制和教育部门要切实把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纳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督政督学工作内容,对各类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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