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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21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16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
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8〕49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职尽责。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区政府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口粮食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农业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监管,督促辖区内经营单位、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并做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市场流通领域的进口粮食及其制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并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发改部门配合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做好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信息互通共享。农业部门调查监测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要的进口粮食相关安全风险信息,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经追溯可能与进口粮食有关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发改部门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各县区政府,市县区农业、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以及经营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完善粮食进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网络,确保监管过程完整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共同保障进口粮食安全。

三、严格调运管理。进口粮食严禁调运至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加工(储备)企业,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粮食在运输途中不撒漏。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粮食进口单位应主动落实相关责任,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管。进口粮仓储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发改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加工企业,不得参与进口储备粮拍卖。

四、强化风险防控。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防控制度,完善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五、开展安全监测。经营单位、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疫情监测计划,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应急处置,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整改。相关企业要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

六、强化溯源管理。从事进境粮食的收货人及加工(储备)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如实准确填报记录,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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