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8〕228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30日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3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不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切实保障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待遇,遵循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等因素,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住院统筹基金分段报销政策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段由原来0至4万元段调整为0至1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 85 %调整为90%,自付比例为10%;由原来4万元以上至8万元段调整为1万元以上至15万元,报销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95%,自付比例为5%。

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调整

大额医疗保险由原来8万元以上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再报销50%。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报销政策调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报销在延续原政策的基础上,对参保职工历年累积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参保单位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后,可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转入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由参保职工用于补助个人及其亲属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费用负担,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及健康体验等费用支出。

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不予划转至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退休异地居住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返还按原政策执行。

四、其他政策调整

(一)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治疗天数超过90天的按第二次住院计算。住院治疗的跨年度费用,按第二年首次住院结算。   

(二)取消原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东人社字〔2015〕577号)规定的浮动门槛费政策。

(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四)将特殊病、慢性病的检查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五)门诊特殊病待遇享受资格有效期由原来的2年调整为5年。

五、有关要求

全市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调整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与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两点”机构的衔接,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调整后政策执行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8日。由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27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