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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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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1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户外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广告设置行为,现就户外广告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审批范围及权限

(一)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允许设立任何商业性质的大型立柱式和山体式广告;确需由政府设立的公益类大型立柱广告和山体广告,须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批备案;

(二)城区及城中乡镇范围内不允许以张贴广告的形式进行任何商业宣传,其他形式的各类广告及商店商铺门头牌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审批;

(三)除城中乡镇外的各乡镇区域,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设立商业性质的广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墙体上以喷涂文字或图画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二、审批程序

(一)全市范围内各类公益性质的大型立柱式广告和山体广告,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规格、形式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批后,方可设立;

(二)城区及城中乡镇范围内,各类广告及门头牌匾,需经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全面审批后,方可设立。

三、审批要求

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须根据设立类型,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所在县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辅助材料。

未经审批私自设立的各类户外广告,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拆除或清理,并对违法设立广告的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执行时间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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