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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2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01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定的《海东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22日


海东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更加充分就业,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落实失业保障援企稳岗政策。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所在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的标准予以返还,资金申领和申报程序按我省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加大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援助力度。2019年1月1日至12月28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予以返还。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做好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工作。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国资、发改、住建、交通、商务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进行确认。具体认定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全面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奖补,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积极争取国家担保业务奖补资金,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每年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上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行海东中心支行、海东银监分局)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加大自主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自主创业的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且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财政按基准金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包括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的,对其创业贷款由财政按基准金利率给予50%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按《海东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财政贴息申请程序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推动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各县区当年贷款发放、回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因素,由财政部门安排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补助和给予一定奖励。对以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奖补资金由各县区就业局提出申请并审核,报县区财政局复审后,按集中支付进行拨付。(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海东支行、海东银监分局)

(四)落实创业孵化政策。

落实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减免优惠。鼓励市、县区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入驻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由创业孵化基地向县(区)人社局申报,县(区)人社局向市人社局申报。享受奖补政策的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

加大对优秀孵化基地的支持力度。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给予3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由孵化基地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申报,经县区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开展众创空间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奖励支持。由各县区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科技局申报,县区科技局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统一向省科技厅申请,按省科技厅、财政厅有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就业见习补贴。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失业青年的认定以在我市登记失业为准。补贴申报资料中,无需提供学历证明。

落实见习基地奖励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接收一人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的申报程序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程序执行。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落实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补贴。

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对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全数支出后教育经费仍不足的,可按企业当年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3%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局提出申请,经当地人社、就业部门审核通过,送当地财政局复核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按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帐户中,专项用于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国资、发改、住建、交通、商务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按省有关规定确认。(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失业人员培训补贴。

鼓励开展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对有学制的职业培训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青海省范围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2019年职业培训机构推荐名单中的民办培训机构和设有专门培训教育机构的企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对参加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其中参加一年以上培训的,生活费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补贴;参加一年以内短期技能培训的,生活费按照实际参加培训天数(按每8课时一天计算),每人每天补助20元。在市州外省内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交通住宿费,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在省外培训的,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培训补贴、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申报程序按青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补充青海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工种时间及补助标准(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落实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鼓励参保职工参加技能提升行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28日,在实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的基础上,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申报程序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认真做好失业登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包括持《青海省居住证》的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程序按《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要根据劳动者个人提出的就业需求和劳动者自身条件,同步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

落实失业人员税费减免政策。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税务部门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和申报程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登记失业人员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落实失业保险机构代缴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政策。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1)148号)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先缴后补”的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加大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的救助和下岗失业家庭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生活困难的救助。按《青海省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认定后,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额度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568元×家庭人口×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计算,困难延续时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对年内多次发生暂时性困难的家庭,通过增加次数给予救助。所需资金从社会救助资金中列支。(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单位)

五、工作步骤:

(十二)为保障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对原有政策继续按有关政策规定抓好落实的基础上,对新扩展的政策,特别是明确规定了1—3年时限的要按以下工作步骤抓好落实工作。

第一阶段:做好前期准备。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单位负责人为主的工作领导小组,按此工作方案抓紧制定切实可行并具有操作性的办法,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并充分利用宣传手段和方式,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2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推进政策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账,并按照各自制定的办法、时间节点等,按规程做好各项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3月-10月底)

第三阶段:认真自查总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制定的工作措施,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逐一进行自查、梳理问题和不足,在查漏补缺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归纳总结,按时上报有关情况。(11月—12月)

六、工作要求:

  (十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始终把促进就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起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做好工作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困难企业的认定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扶持政策规范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政策服务。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大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力度,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优化整合办事窗口,大力推行网上办理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着力打造“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审批服务模式,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提高政策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五)推动政策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并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使政策宣传应知尽知,政策落实应享尽享。要加强政策培训,组织就业系统干部职工、重点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经办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使工作人员尽快准确掌握政策内容、经办流程等,确保扩展性政策尽快落地,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时兑现。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市政府、各县区督查室要紧盯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督查,各相关部门要按时限要求,对工作推进督促检查到位,并及时予以通报,以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形成社会合力。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指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建立工作月报告制度,将贯彻落实本方案的工作进展情况按月在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终由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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