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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2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08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
质量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市有关单位:

《海东市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3月1日


海东市开展全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

质量大清查工作方案

 

政策性粮食库存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全面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8〕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青海粮仓”。

(二)清查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清查范围与内容

1. 清查范围。

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2. 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实施步骤

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准备、自查、普查、复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3月底前)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扎实做好大清查准备工作。

1)建立协调机制。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市农业发展委、统计及农发行海东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见附件)及其办事机构,组织领导全市大清查工作。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大清查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2)开展人员培训。由省粮食局于2018年1225日-27日组织集中开展了大清查业务培训。对大清查中的实物、统计、会计、库贷等账务及粮食质量检查方法和大清查使用软件操作进行系统培训。为进一步掌握大清查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工作流程,熟练操作大清查软件,近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网络视频集中培训后期大清查使用软件操作系统。届时,组织各县区业务人员统一参加视频培训讲座。

2.粮食承储企业准备阶段。

1) 器具准备。各检查单位做好扦样器、容重器、测距仪 (或卷尺)、磅秤等准备工作。

2) 账务准备。企业要对3月末统计结报日的粮食统计库存进行整理、统计和汇总,对财务、统计和保管账等账务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3)做好粮堆货位的整理工作。

(二)督导企业认真自查

2019415日前,各县区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中储粮集团兰州分公司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报中储粮集团兰州分公司备案;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报辖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查期间,形成的所有底稿等相关检查数据,均要通过大清查软件填报。

质量检查由省粮食局抽调各粮食质量检测站业务人员及相关粮食储备库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集中培训,统一组织,按照《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的要求,对我市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承储企业库存的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扦样样品由省粮油检测防治所进行检验,并负责建立企业逐仓(货位)的质量档案数据库。工作小组扦样期间,各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

(三)认真组织市级普查

2019430日前,由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对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仓逐货位进行检查。中储粮集团兰州分公司直属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集团兰州分公司牵头检查,辖区内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储备粮企业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移库粮和中储粮集团兰州分公司委托代储的政策性粮食,由地方粮食部门等牵头检查,中储粮集团兰州分公司派员参加。市政府于5月底前向省政府及省大清查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提交市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市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

(四)做好迎接省级和国家复查(抽查)准备

此次大清查,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将派出复查(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工作预案,全面做好迎接国家和省级部门复查(抽查)准备。

(五)全面做好汇总和整改工作。

2019430日前,各县区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经县区政府审核签字盖章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大清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及问题清单等内容。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完善我市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市级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同时报送省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实行销号整改,重大问题建立挂牌督办制度,逐级督办整改。

三、大清查的责任划分

(一)自查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集团在青直属库对其本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中储粮集团兰州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地方储备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

由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编组的普查组,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带队的组长负连带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由中储粮集团兰州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其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中储粮集团兰州分公司负连带责任。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是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配合协调,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将大清查工作情况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依法依规检查。企业自查和市级普查,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8〕211号﹚要求,严格执行实物、账务、质量等检查方法,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大清查各项要求,确保完成清查任务。大清查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创新工作方法。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重点企业、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四)严肃清查纪律。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据属国家秘密范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加强案件核查。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落实经费保障。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 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届时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拨付;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各级政府要提前筹划,在2019年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七)注重宣传引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

1. 海东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2. 海东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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