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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8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0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517

 

海东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十三届四中全会及市委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为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海东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费用共担、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加装对象

本市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住房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

  (三)加装条件

1. 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五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2.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经过所在小区、楼幢或单元所有业主同意,并签署加装电梯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的,要充分听取所在物业区域内业主的意见,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3. 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满足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加装电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环保节能水平。

4. 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须消除隐患后方可申请,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的同时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 

  5. 加装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消防、环保和绿化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日照间距相关要求,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加装、实施主体

公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私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合法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公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自办,私有住宅加装主体也可以推选并书面委托12名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电梯安装企业等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统称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四、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业主自筹资金、所涉及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等。

(一)业主自筹资金部分,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二)所涉及房屋已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70%

(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

(四)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五、实施程序

  (一)书面申请。符合加装条件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会同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消防、勘察以及水、电、燃气等专业单位召开可行性论证会,综合参会各方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加装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开展工作。

(二)前期准备。实施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符合《青海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定,设计单位应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负责,出具设计方案并按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制定电梯加装、配置、运行维护等方案,并书面征求相关业主意见。

  (三)办理手续。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到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管理手续;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所在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并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电梯质量安全,保障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

(四)组织施工。实施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加装电梯,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房屋所在县区住房建设部门应监督地基基础、井道施工及电梯安装单位按相关规范开展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和安全生产关;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督。

(五)竣工验收。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县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应邀请财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项目形成的档案应按规定向住建部门移交;加装的电梯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六)使用登记。电梯加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应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管理养护合同,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使用管理。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开展电梯加装工作,并结合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等工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由住宅所在地的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指导和服务;对违法加装电梯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建设、房产、市场监管、城管、消防、人防、供电、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组织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电梯生产、电梯安装等企业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装电梯完成后,全体业主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的规定,加装完成后的电梯管理和运行费用的收取,按照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省驻市各单位,市属各国

    有企业。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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