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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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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市禁养区148家养殖场整改工作
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9年4月2日全市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推进会精神,确保整改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清零销号,按照市政府安排,5月6日至14日,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全市禁养区内148家养殖场整改销号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组通过听取县区政府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详细了解148家养殖场关停、转产、拆除、搬迁和复垦复绿情况。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已关停禁养区养殖场148家,其中依法拆除84家(黄河及湟水干流400米内27家全部拆除);正在拆除21家;计划转产且已拆除养殖设施的22家。全市已拆除、正在拆除及转产养殖场达到127家,占任务的85.81%;已复垦复绿38家;剩余21家仍待拆除(其中民和15家、循化4家、乐都2家)。

督查组现场抽查养殖场49家,其中:抽查各县区上报已依法拆除43家,经核查达到现场整改销号条件的17家;已拆除养殖设施但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未拆除16家,县区上报情况与事实不符;已拆除养殖设施正在转产5家,完全拆除未复垦复绿5家。并抽查正在拆除养殖场5家,待拆除1家。

各县区整改情况:

乐都区:已关停18家,其中:已依法拆除15家,正在拆除1家,待拆除2家。抽查的6家中:依法拆除5家(达到现场整改销号条件的2家、完全拆除未复垦复绿的3家),正在拆除1家。

平安区:已关停15家,其中:已依法拆除10家,正在拆除5家。抽查的6家中:依法拆除5家(达到现场整改销号条件的2家、已拆除养殖设施但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未拆除的3家),正在拆除1家。

民和县:已关停45家,其中:已依法拆除18家,正在拆除5家,计划转产且已拆除养殖设施的7家,待拆除15家。抽查的14家中:已依法拆除13家(达到现场整改销号条件的4家、已拆除养殖设施但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未拆除的8家,完全拆除未复垦复绿的1家),正在拆除1家。

互助县:已关停32家,其中:已依法拆除23家,计划转产且已拆除养殖设施的9家。抽查的6家中:依法拆除6家(经现场核查达到现场整改销号条件的4家、已拆除养殖设施正在转产的2家)。

化隆县:已关停并依法拆除7家。抽查的7家中:依法拆除7家(达到现场整改销号条件的4家、已拆除养殖设施正在转产的3家)。

循化县:已关停31家,其中:已依法拆除11家,正在拆除10家,计划转产且已拆除养殖设施的6家,待拆除4家。抽查的10家中:依法拆除7家(达到现场整改销号条件的1家、已拆除养殖设施但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未拆除的5家、完全拆除未复垦复绿的1家),正在拆除2家,待拆除1家。

二、存在的问题

1. 乐都区、民和县、循化县对禁养区养殖场整改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县级层面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配合支持、合力推进的“火力不旺”,仅依靠一两个部门推动,工作力量不强,整改经费缺乏,整改进度滞后。

2. 各县区上报的部分已完全拆除的养殖场,经现场核查,办公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还未拆除,与整改周报、月报调度数据不符,影响整改销号工作。

3. 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在养殖场转产过程中,对养殖场转产没有提出明确要求,指导不力。很多养殖场没有上报转产申请及方案,转产方案申报、审核不规范,有方案无批复,或有批复无方案,合法合规性审核滞后,转产内容不完整,严重影响转产、养殖场养殖设施拆除及整改进度。

4. 养殖场对拆除、垃圾清理及复垦复绿的积极性不高或拒绝实施,因此大部分养殖场拆除、复垦复绿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实施。经初步统计,养殖场拆除、清理建筑垃圾、覆土等费用已达810万元,除互助县财政已落实经费150万元,化隆县从大棚房整治经费中落实35万元经费外,其余各县区均挂账,经费落实不到位。

5. 平安区、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禁养区划定完善优化工作停滞不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 各县区特别是乐都区、民和县、循化县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迎难而上,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合力,落实转产、搬迁配套政策,积极主动解决养殖场拆除、复垦复绿资金,加快工作进度,确保5月底前完成整改。各县区完成县级整改销号后,要及时申请市级销号。同时,要积极做好养殖场群众教育、疏导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2. 加强养殖场转产指导,对养殖场上报的转产申请及方案,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批复实施,明确转产内容,坚决拆除转产后不能利用的养殖圈舍,按时间节点完成转产及整改。要严格落实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8〕50号)中“拆除复垦阶段(2018年12月底前)。拆除黄河、湟水河干流两岸400米以内禁养区所有养殖场,并复垦、复绿”的要求,坚决完成整改。

3. 拆除养殖场及养殖设施后,要按照土地属性分类处置:属于国有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规定管理;属于耕地的复垦种植;属于非耕地的,按照土地管理要求,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

4. 对照《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台账资料清单(参考)》,进一步完善禁养区养殖场整改销号档案资料。

5. 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排查不彻底的抓紧进行整改,同时尽快完成禁养区完善优化。

 

 

2019年5月20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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