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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94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9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527


海东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1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考核办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依据国家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将重点目标、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对各县区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按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

(二)实地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检查的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三)综合评价。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自查评分情况,按照考核指标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详见附件)。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约谈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进行自查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干扰影响养殖场实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辖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同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入全市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总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附件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1. 组织领导(10分)。成立县区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导机构,协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金融、保险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县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县区政府与相关成员单位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总额和评价结果赋分。

2. 扶持政策(10分)。出台县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等生产进行补贴,总量不低于当年省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金规模。

计分方法:各县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金以县级财政资金为主,省级资金规模不在计分范围内。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 政策落实(10分)。落实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等相关补贴政策。

计分方法: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4. 执法监管(10分)。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具体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相关文件执行。

计分方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5. 建立台账(10分)。建立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工作台账,做到一场一台账。

计分方法: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25分)

1. 指标解释:畜禽废物综合利用率指用于有出气条件的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 计分方法:201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2018年达到64%以上,2019年达到68%以上,2020年达到7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4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分)

1. 指标解释: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通过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验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 计分方法:2017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60%以上,2018年达到70%以上,2019年达到80%以上,2020年达到95%以上,得2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的,每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

(三)有机肥代替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5分)

1. 指标解释:指有机肥代替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2. 计分方法:有机肥代替化肥示范县,完成有机肥施用比例的不增加分数;示范县未完成指标任务的扣2分,扣完为止。

3.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行业统计数据。

三、加减分

1. 考核年度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7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6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2. 考核年度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提高13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5分,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1分。

3. 有机肥代替化肥示范县省上每年只有个别项目县,不作为所有县考核指标来设置,考核时只作为减分项来对待,完成指标不增加分数,完不成指标扣减相应分数。

4.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防治工作被省、市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有关规定确定。

五、名词解释

1. 规模养殖场:根据《青海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青农牧〔2017369号)文件要求,通过省级认定的规模养殖场。

2. 大型规模养殖场:指按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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