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青海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青政公〔2019〕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监督考核。5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做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到任务落实,公工明确,强化责任。要将政务公开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强绩效分析和研究,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考核评测的基础上,增加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要完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处罚,健全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负责地做好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的15类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确保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三、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做到认真负责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做好解读工作,文件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附件: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通知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