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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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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23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23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 1 月23日


海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十条措施》(青政办〔2014〕11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1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矿山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公路、铁路、桥梁、机场)、电力工程、天然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及生产经营企业外包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下同),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均要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交通、水务、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标准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由银行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建筑施工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在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由人社部门和银行出具的工资保障金缴存证明。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按6%缴存,缴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按6%缴存,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万元;

(三)一个工程分多个项目(标段)的,按项目(标段)分别缴纳,工资保证金按合同价款缴存。

第七条  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新增加部分按合同总价款按第六条重新核算,不足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补足;工程合同价减少的,工资保证金不再减少。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不足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应及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补缴。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工资保证金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缴存。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和诚信激励机制。对在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未发生过拖欠或受到欠薪投诉举报的,经核实后新开工的项目工资保证金按应缴额的60%收取;2年及以上未拖欠或投诉的,按应缴额的40%收取。

第十二条  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或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C级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与返还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建筑施工企业无力支付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企业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已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情况公示15日,公示期间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竣工验收3个月后建筑施工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申请提取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提出提取工资保证金申请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签署同意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意见,银行方可向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支付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提取工资保证金的,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工资支付汇总表;

(二)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五)《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六)工程竣工五方验收认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八)竣工备案报告及申请返还保证金报告。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实,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可从其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拨付: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编制工资表,按月或按合同约定用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交通、水务、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企业按规定缴存,确保应缴尽缴。建设单位未缴存工资保证金,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工资保证金返还后,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生效后,原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政办〔201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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