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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16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
成文日期: 2019年09月25日 发布日期: 2019年09月25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海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6〕148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人逐级信访行为,推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市政府决定成立海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熊嘉泓  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安项加  市信访局局长

      蒋中晰  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明雄  市信访局副局长

    员: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统计局、市扶贫开发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信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地方品牌产业培育促进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信访局,安项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代表市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负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的审核认定或终结;

  (三)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青海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工作规范。

  二、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属于市政府复查复核范围的信访事项书面申请。

  (二)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或指定信访事项对口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代为复查复核。

  (三)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通知、意见书的制定与报送。

  (四)承办领导小组召开的相关会议。

  (五)指导下级行政机关的复查工作。

  (六)负责复查复核工作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三、工作程序

(一)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复查复核书面申请,并进行登记,审查是否符合程序或是否属于市政府复查复核的范围。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申请人(原处理或复查机关)下达答辩通知书,并根据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辩和有关调查情况,综合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组织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如有必要,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制作《海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海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三)对需要委托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下达复查复核工作通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复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综合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有关的调查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依据、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如有必要,报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制作《海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加盖海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执行。

(四)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复查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审核认定或终结,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制作《海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结意见书》,加盖海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专用章,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查复核意见书报送省信访局,同时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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