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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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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5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市有关单位:

《海东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 21日

 

海东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地方政府层级负责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海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海东市本级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物价和粮食市场供给,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成品粮)和食用油供应。

第三条 海东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市级储备粮计划,2003年经海东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确定建立600万公斤小麦储备。

第五条 市政府应根据本市人口增长情况和粮食消费增长量,及时增加市级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归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及市级储备粮(成品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指导和协调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粮食应急的需求以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市级储备粮规模计划和品种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落实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布局。

(三)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按照储备粮储存的品种和规定、储存年限,向市政府提出轮换方案,经市政府批准,择时进行轮换。

(四)负责核实和处理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

(五)负责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和账务的检查。

  (六)负责与市财政局清算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并将各项补贴及时拨付承储单位。

(七)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储备粮管理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八)委托法定的粮油质监部门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和品质进行检验,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

第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二)将市政府批准新增市级储备粮所需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级储备粮所需费用

(三)核销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及财务检查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发行海东分行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的贷款程序,及时足额做好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十条 承储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计划。

(四)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青海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储备粮各项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

(六)自觉接受市、县区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仓储及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保粮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各承储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市级储备粮的保管安全。要做到“一符”“三专”“四无”“四落实”, 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市级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四无粮仓” 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市级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和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但必须报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进行调整。

“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

“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

第十四条 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以小麦储备为主,成品粮油储备为辅,入库的小麦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成品粮油储备根据本地消费习惯进行合理配比,并要求全部都要符合国家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正常储存期间,市级储备粮始终要保持粮油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过规定标准;市级储备粮储存年限根据储备粮品质而定。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时,承储单位要委托法定的质监机构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承储单位要将检验结果和生产年度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以备查验,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
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在保管、轮换、调拨工作中必须保质、保量,不得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品种,不得多调少付。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出、入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承储单位要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下达的文件为准。根据海东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时,承储单位凭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纪要或电传办理出库。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调入、调出、轮换财务会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必须定期核对账务,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利息、费用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费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财建字〔2011〕2428号﹚及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青粮财〔2012〕47号﹚文件确定的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即粮食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2元,利息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0.08元/公斤计算,由市财政局按实际轮换量统一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承储单位实际轮换量拨付承储单位,轮换费用采取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成品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成品粮折成原粮计算),即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2元;利息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面粉、大米按每年轮换三次计算,每次按0.08元/公斤计算,全年补贴0.24元/公斤;储备食用油补贴标准为每年0.40元/公斤(含轮换费)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储备粮贷款资金安全,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出后,应及时全额回笼货款,全额归还农发行。所产生的购销价差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所产生的购销价差损失全部由市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轮入储备粮时,农发行海东市分行应按市相关部门下达文件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数量,向承储单位提供全额贷款,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全额由市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市人口增长情况和粮食消费增长量,市政府决定新增市级储备粮规模时(成品粮),市发展改革委积极落实新增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布局;市财政局落实新增市级储备粮贷款所需的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农发行海东市分(支)行应足额安排新增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新增市级储备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市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使用,其管理费用以当年市级储备粮原粮库存数量加成品粮储备数量折成原粮数量计算(年平均库存按季加权平均计算)为准,按照每公斤0.004元的标准核定,由市财政局包干给市发展改革委统筹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业务管理需要在核定的补贴范围内,主要用于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关账簿、票据、会同印制费用、监督检查及调研支出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成品粮)保管费用、利息补贴、轮换费用采取按季预拨;原粮轮换费用按实际轮换量一次拨付,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补贴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年终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补贴等各项补贴。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按品种、价位、质量等设置市级储备粮明细分类账,单独进行核算。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要结合政府保供稳价、救灾粮供应工作进行,实行定期轮换和企业动态轮换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轮换中要确保储备粮品种、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时,承储企业要做好市场调查,把握好商机。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同品种、同等质量;必须是当年收购的新粮(或上一年生产的)并达到中等以上质量标准,保证储备粮品质安全。

第三十三条 轮换由承储企业申报,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协商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轮换,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可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边购边销三种方式。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出、入库结算价格的确定,应按照实际购入价格加合理费用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农发行进行核定,并报市政府。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要依据相关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对擅自动用、轮换或下达轮换计划而没有落实,造成储备粮轮空期超过三个月规定和导致粮食不宜存或变质的,一切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水份杂质减量。保管自然损耗每年按0.2%计算;水份杂质减量以出、入库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入库水份(杂质)- 出库水份(杂质)

水份杂质减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出库水份(杂质)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粮食损失和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粮食损失,损失发生后,承储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三十八条 以上损失、损耗按规定进行核实。属正常损耗由市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属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粮食损失由市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超定额损耗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负。

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共同检查监督市级储备的计划的落实,安全保管、财务管理、轮换管理和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

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市本级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海东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价差处理、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县区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三条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市级储备粮(成品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区粮食主管部门,并由县区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市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秋季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发展改革委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 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
 第五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约束与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油补库、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给不具备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的单位确定承储单位资格,分配承储任务的;

(三)未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到位的,取消地方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严重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执行地方储备粮油补库、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

(三)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要求的;

(四)对地方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六)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以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抵押、质押、赊欠、体外循环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油不宜存、霉变等储粮事故的;

(十一)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十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及地方粮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市分行共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第五十六条  2014年9月30日印发的《海东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政办2014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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