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20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04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0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2日

 

进一步做好全市城市困难职工

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城市困难职工同步进入小康社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84号)精神,结合海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委二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和保障力度”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始终围绕制度保障,攻坚克难,精准识别城市困难职工,精准实施帮扶救助政策,精准完成解困脱困任务,确保全市城市困难职工如期同步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目标任务

2020年,通过精准帮扶,实现家庭人均收入在现行城镇低保标准下的在档城市困难职工全部脱困,即,其家庭主要致困因素基本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以上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对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工伤、职业病、残疾等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在档深度城市困难职工,纳入政府救助保障制度兜底,建立常态化帮扶机制,使其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对于新产生的城市困难职工,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救助,同步实现解困脱困。

1. 对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城市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着重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提高家庭收入,实现解困脱困。

2. 对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但尚未纳入低保的城市困难职工,着重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实现解困脱困。其中,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待遇的,依法纳入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保险待遇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且符合低保认定标准的,将其纳入低保兜底。

3. 对身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生活发生困难的职工,着重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现解困脱困。

4. 对在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特别是在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着重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解决好转岗、再就业等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帮助他们解困脱困。

三、工作步骤

(一)确定对象

1. 城市困难职工是指与我市行政管辖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镇低保认定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职工;或者家庭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城镇低保认定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但由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特大疾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支出大幅增加、实际生活水平符合当地城镇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的职工。

2. 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应当认定为城市困难职工。已在农村建档立卡为贫困户的农民工,不作为城市困难职工认定对象。

3.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符合城市困难职工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或不具备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城市困难职工。

(二)分类识别。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困难职工建档审批的规定,对照标准对城市困难职工档案梳理核查,符合标准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剔除。符合标准的,按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下岗失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事故、子女上学、其他等致困原因进行分类。

除上述分类外,还要全面掌握对在深化改革和结构调整中,特别是在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群体的底数。

(三)建档立卡。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本县区、本单位城市困难职工规模、数量、分布等情况。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找准解困脱困措施,制定帮扶计划,户策对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一户一计划、一户一措施,因户施策,精准帮扶。

(四)制定规划。紧紧围绕到2020年实现城市困难职工全部解困脱困目标,在全面摸清城市困难职工家庭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工作规划,统筹落实政策对接、项目安排、成效检验等具体措施,确保目标任务明确、资源配置合理、措施精准到位。

四、主要措施

(一)精准认定,核查建档

对职工进行调查摸底和数据对比,掌握困难职工实际情况。对已纳入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城市困难职工档案对照标准重新核查梳理,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其他原因新出现的城市困难职工,按照相关标准识别和认定并录入帮扶系统。依据困难职工申请,初步审查确定人选后,在其就业单位公告栏、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符合建档要求的困难职工,建立完善由《困难职工档案表》及身份证明、致困原因等佐证资料组成的资料完善、信息真实的纸质档案,并及时如实在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录入、更新。市、县区两级工会和帮扶救助责任人要结合困难职工需求和实际,与困难职工一起制定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由困难职工签字确认,发放《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建立帮扶台账。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分类帮扶,精准施策

1. 实施就业解困脱困。积极引导城市困难职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到户籍地(或常住地)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确保有就业意愿、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城市困难职工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政府安排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政策等,帮助困难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未就业城市困难职工,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海东市就业创业政策有关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实施“阳光就业计划”,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精准扶贫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为就业困难群众与用工单位牵线搭桥,帮助城市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市医保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实施创业解困脱困。将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各类未就业的城市困难职工和创业初期(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开展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加大对建档立卡的城市困难职工的创业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城市困难职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作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城市困难职工积极参加各类促创活动。组织城市困难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创业创新大赛,树立一批创业典型人物,并组织优秀的创业典型参加创业成果展和巡回演讲等活动。进一步促进创业热情,形成支持鼓励城市困难职工创业创新的长效机制。对有培训意愿的城市困难职工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属于鉴定工种且鉴定合格的给予鉴定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交通住宿费补贴。通过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提供生产资料等方式,鼓励支持城市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吸纳城市困难职工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成员稳定就业。对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按照我市创业贷款担保政策有关规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海东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各县区人民政府

3. 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解困脱困。城市困难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移和待遇落实工作。城市困难职工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4.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解困脱困。将因病致困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二次报销范围。完善与医保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动态调整诊疗项目和价格,完善医保用药目录。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市困难职工开通异地就医备案“绿色通道”。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 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解困脱困。组织动员城市困难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提高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将大病致困职工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范围,城市困难职工互保金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统一安排缴纳。探索开展城市困难职工商业补充保险工作。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及商业补充保险报付后剩余费用给予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政策的衔接,对于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工会可以出资开展大病专项救助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患重特大疾病城市困难职工,鼓励慈善机构给予相关特殊病种免费救治。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6. 完善助学机制解困脱困。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让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享受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奖、助、贷、勤、减、免”的国家资助政策。教育、民政、工会、团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按年度并根据学校所在地生活水平适当补助城市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和路费,实现助学活动的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搭建平台,组织动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爱心人士和企业开展助学,确保城市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学业。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7.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困脱困。将城市困难职工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覆盖范围。对无住房的城市困难职工,按照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享受配租、配售、住房租赁补贴。对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无房职工,经民政部门审核,给予适当减免,切实解决好城市困难职工家庭住房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8. 通过兜底保障解困脱困。对达到社会救助政策有关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使其享受具体社会救助政策,实现社会兜底保障。按照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城市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可分别纳入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和物价补贴、取暖补助等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城市困难职工,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切实实现城市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帮扶救助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9. 促进企业提质增效解困脱困。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解决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企业中的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效益下滑的情况,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岗位创新创效、创建“工人先锋号”等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同时,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合法权益,引导和支持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职工素质的要求,强化职工技能培训和心理疏导,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国资委)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10. 整合资源解困脱困。市、县区两级工会干部采取“一帮一”“多帮一”的方式与困难职工家庭结对帮扶,帮助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帮扶措施,坚持一帮到底,不达目标不脱钩。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检查考核。支持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扶,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在档的困难职工实施送温暖全覆盖。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通过提供就业岗位、结对帮扶等活动,引导企业以项目帮扶的方式参与解困脱困,推动社会帮扶。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各项帮扶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扶贫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总工会承担日常协调服务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把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纳入决战脱贫攻坚战略统筹布局,根据各自职能建立健全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担负起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政治责任和工作责任,确保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切实把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要把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县区城市困难职工要精准识别、摸清底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强化资源整合。市、县区要科学统筹规划,捆绑项目资金,集中投入,整体推进。财政要预算安排城市困难职工的专项帮扶资金,加大城市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工作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上争取资金力度,多渠道筹措帮扶资金,并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形成对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全方位覆盖。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载体,加大对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中央、省委、市委对城市困难职工的关心关爱,宣传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措施和办法、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城市困难职工中通过自身努力实现解困脱困的典型人物和事例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正能量。要加强对城市困难群体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暂时困难,提振信心、凝心聚力,积极配合和参与到解困脱困工作中来,鼓励他们在帮扶政策推动下,自强不息创造美好生活。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