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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9〕201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04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04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4日

 

海东市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9〕153号)和《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7〕131号),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并作为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评估的依据。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稳步推进,启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加强主要农产品产地和产粮(油)大县区土壤环境保护,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污染地块修复治理,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安全。强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深入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实现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保持零增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扎实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1. 稳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部署,与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进行比对,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尾矿库、油田、填埋场等调查对象的核实和增补工作。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调查地块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和纠偏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查地块的信息采集和质量改善提升、风险筛查及纠偏,开展地块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成果集成工作,形成技术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 积极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按照边调查、边应用、边风险管控的要求,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及其他责任主体,针对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高的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及时将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监督土地使用权人或相关责任主体落实相应责任,并按规定程序要求实施安全利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国家要求,积极配合开展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基础点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监测任务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国家数据库,编制形成监测报告。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按要求开展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监测,以及土壤环境质量与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4. 强化重点企业土壤环境监管。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县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公开名单内重点企业相关信息。要督促相关县区政府与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压实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监督重点企业按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年底前将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状况自行监测及监测结果公开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把关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重金属污染物“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要求。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工业园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新建项目继续执行大气(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完成清单内企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工作。制定2019-2020年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监督落实,完成年度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 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继续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拉网式全覆盖,2019年再安排实施5个县区剩余303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部分完成全覆盖的县实施提档升级提高整治水平。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长效机制;开展农村生活垃圾高温热解技术试点应用,完善垃圾转运体系;加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力度,年底前完成32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销号任务。开展全域无垃圾试点工作。推进城乡公共厕所建设,年内完成358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 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深入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逐步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提升改造,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大力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在乐都区、互助县、化隆县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试点工作。统筹安排实施全膜覆盖栽培技术推广,加大农田残膜回收利用力度,提高农田残膜回收率。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探索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长效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联社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8. 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依据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结果,结合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监测数据及相关土壤环境调查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利用方式、地形地貌、污染程度、集中连片度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技术规范,以乡镇为单元,整县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耕地分类清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 推进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自评估。结合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情况,编制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总体方案,并加强受污染耕地用途管理。建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因地制宜落实安全利用及管控措施,对轻度或中度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等方式,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重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符合还林还草条件的重度污染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计划实施退还,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试点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10.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等有关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用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建设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 规范开展建设用地风险评估和修复效果评估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监督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研究制定评审工作程序,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需到市生态环境局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建设用地地块评审结果,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对纳入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须监督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治理。经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评审,对已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应及时将其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定期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建设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13. 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实施。加快《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确保地下水水质稳定保持现状水平。加快推进“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千吨万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排查整治和水源水质监测等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地下水型水源环境安全。加快推进城镇污染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或防渗池设置,2019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 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海东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15. 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做好2019年度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组织申报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竞争入库评审机制,积极推进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更新完善市级项目储备库,确保入库项目成熟可行,并引导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规章的宣传解读。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宣传教育,对重点监管企业负责人开展问卷调查。各县区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供销联社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17.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争取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以重点支持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产粮(油)大县(区)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各县区也要加大财政资金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 认真组织开展年度自查评估。2019年12月2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年度工作方案及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全面自查梳理总结本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自评分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评估考核牵头部门以及相关参与部门将本部门推进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9. 加强年度评估结果运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参照《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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