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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0〕11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开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开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17日

海东市开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

整治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进一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以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水路统筹、以水定案”“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全面开展海东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任务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湟水河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湟水河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湟水河干流海东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县区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湟水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三、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海东市行政区域内的湟水河干流以河岸线向陆一侧延伸1公里及向水面一侧200米的范围;沿河工业集中区域以河岸线向陆一侧延伸至覆盖整个工业集中区;沿河的滩涂、湿地及所有河心岛。

(二)排查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湟水河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及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安排

(一)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务部门入河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具体要求: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资料整合技术要求开展资料收集、整合和分析。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范围内的资料收集整理,海东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县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资料收集,市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城管等有关部门负责行业主管范围内的资料收集,于2020年6月18日前报送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市、县区两级资料进行整合和分析。

(二)全面排查湟水河入河排污口。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排查整治主要采取“三级排查”模式,即通过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等方式。

1.第一级排查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

具体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招投标形式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无人机航测任务,规划飞行范围和飞行方案,于6月20日前提交省生态环境厅;在排查过程中要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结合起来,根据湟水河入河排污口纹理、形状、颜色、空间分布等特征,提取排污口疑似点位,填报排污口经度、纬度、行政区划及代码等基本信息,对航测发现的疑似排污口逐一甄别录入排污口APP系统,形成湟水河入河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在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无人机航测任务后,及时将飞行记录表、相机校验参数、飞行POS、原始影像、数字正射影响、精度报告、排污口专题信息等数据及航测结果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解译。(2020年7月10日完成)

2. 第二级排查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岛屿、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

具体要求:由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第一级无人机航测结果对湟水河入河排污口开展人工排查。在排查中要和河长制结合起来,在人工徒步排查中充分调动各乡镇、各村河长(巡查员)力量优势,由县级河长办统一负责组织协调,乡(镇)级由各乡(镇)河长负责带队对所负责河道开展湟水河入河排污口信息人工排查,逐一细致排查筛选排口录入排污口APP系统,形成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清单报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城管局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督查组,适时对各县区开展指导督促。(2020年8月底前完成)

3. 第三级排查即专家质控核查。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对排污口分布的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和可能存在的异常区域,采用无人机、水下机器人、水下探测器等先进设备,开展查漏补缺和更新完善,建立统一规范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及生态环境部专家完成专家质控核查任务,建立全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台账,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规范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工作,了解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特点及规律,进一步筛选识别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的排污口及排污问题,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和支撑。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现场排查阶段同步做好监测工作,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开展后续监测。

(四)开展溯源分析。综合运用现场探查、图制作业、科技勘测和工程机械溯源等手段,摸清查清排污口的污水来源,了解污水排水单位。

具体要求:由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排查、监测的基础上,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工作。(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五)推进分类整治。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逐一明确整治时间、措施、责任单位,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做到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因地制宜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开区有效措施迅速整治到位,在监测溯源过程中即可治理销号。对污染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立足实际,从易到难系统推进整治;对涉及老百姓生活等切生利益的排污口,要标本兼治、有序推进,坚决杜绝一关、一堵了之的敷衍应付“一刀切”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海东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统筹各县区、各园区、市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围绕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各方责任,形成攻坚合力,确保排查整治顺利推进。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做法,成立推进工作组,负责推进辖区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相关县区、责任单位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县区工作落实。

(三)保障资金投入。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市级财政承担市本级排污口排查、数据应用等经费,县区政府承担本辖区排污口排查、数据应用等经费,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自行承担整改费用。

(四)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全力推进整改。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将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内容,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六)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海东时报和政府网站开设“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附件:

1. 海东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成

  员单位责任分工

2. 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试点工作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

  求(试行)

 

 

 

 

 

附件1

 

海东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市湟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开展湟水河入河口排污口排查试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海东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马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三山  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良泰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员:尉宝山  市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贺建军  市财政局局长

    王国林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

   市住房建设局局长

韩海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贵尧  市水务局局长

    赵明军  市城管局局长

    燕永翔  市林草局局长

祝凤甲  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

马成福  乐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平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马俊林  民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进仓  互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曹良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蔡秀萍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主体责任,按照 “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落实。

(一)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工作组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内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是全市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的牵头单位,对排查工作实施统一调度,并负责排查工作的宣传报道。要积极与省生态环境厅沟通协调,开展好无人机航测、专家核定、排污口名录建立、排污口监测等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湟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

3.市工业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提供涉及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等资料),督促工业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矢量图。

5.市住房建设局指导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协调提供公路(服务区)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水务局指导各县区水务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水功能区划、河长制名单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林草局指导各县区林草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湿地保护区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附件2

 

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

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的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其他地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可参照执行。

二、无人机航空遥感工作程序

(一)空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人机飞行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飞行空域,经批准后方可开展飞行作业。

(二)确定飞行范围

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渭河、汾河、无定河、洛河、沁河、湟水、洮河等)飞行范围以河岸线向陆一侧延伸1公里及向水面一侧延伸200米的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2公里延伸。

以下情况飞行范围需适当扩展:

所有河心岛纳入飞行范围;

沿河工业集聚区域以河岸线向陆一侧延伸至覆盖整个工业集聚区;

沿河的滩涂、湿地纳入飞行范围。

其他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飞行范围。

(三)飞行作业

依据飞行范围和影像空间分辨率要求,合理规划无人机飞行航线,选择适当的窗口时间,开展飞行作业,并做好飞行记录。获取数据后,及时检查数据质量是否合格,如出现不合格情况,及时组织补飞。

(四)影像处理

基于原始影像、定位定姿系统(POS)以及相机检校等数据,完成影像数据处理及拼接工作,分架次形成飞行范围内无人机数字正射影像,空间分辨率优于0.1米。

(五)信息解译

解译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排放废、污水的入河排污口,解译对象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的入河排污口。

信息解译方法:采用人机交互式解译的方式,结合入河排污口纹理、形状、颜色、空间分布等特征,提取排污口疑似点位,填报排污口经度、纬度、行政区划及代码等基本信息,形成入河排污口初步排查清单。

(六)数据提交

完成飞行范围规划后,将飞行方案及范围(Shapefile格式)统一提交生态环境部;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无人机航空遥感任务后,将飞行记录表、相机检校参数、飞行POS、原始影像、数字正射影像、精度报告、排污口专题信息等数据统一提交生态环境部。

三、无人机航空遥感工作要求

(一)飞行作业要求

1、航线规划

——航线一般沿河流方向敷设;

——航向覆盖超出作业边界线不少于两条基线,旁向覆盖超出作业边界线不少于像幅的50%。

2、时相选择

——飞行作业需避免大雾等能见度低,地表植被和其他覆盖物(如积雪、洪水、扬尘等)的不利影响;

——飞行作业需在正午前后3小时内作业;

——不同地形太阳高度角要求,平地>20°,丘陵地>30°,山地>45°;

——飞行作业需在低潮位时期和枯水期作业。

3、飞行参数

——航迹控制精度的偏航距<±10m,航高差<10m;

——航向重叠度一般为60%-80%,最小不低于53%;

——旁向重叠度一般为30%-60%,最小不低于25%。

4、像控点布设及测量

——像控点的目标影像应清晰,易于判别,应选在地势平坦的位置;

——采用航线网布点法或区域网布点法,确保能对测区进行整体控制;

——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及国家1985高程基准。

5、成像载荷

——成像载荷需全画幅及以上数码航摄相机。

(二)影像拼接处理要求

——数字正射影像实际空间分辨率优于0.1米;

——影像需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

——能辨认出与地面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

——影像需无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污点等缺陷;

——曝光瞬间造成的像点位移<1.5个像元;

——影像拼接需无模糊、重影、错位、扭曲、变形、拉花、脏点、漏洞、同一地物色彩反差不一致的现象;

——飞行范围涉及多幅影像的,相邻影像间错位不超过1个像元。

(三)热红外成像要求

——热红外成像范围:飞行范围内的工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水系岸线;

——热红外传感器像素需不低于640×480;

——温度测量范围需不小于-10~100摄氏度;

——热红外传感器灵敏度(温度分辨率)需不大于0.2摄氏度;

——测温精度需在±2摄氏度范围之内;

——热红外成像产品需为照片,格式需JPEG或TIFF,与飞行POS数据编号一致。

(四)信息解译要求

——依据区域地貌、产业分布、水系特征等信息,重点结合排污口的纹理、形状和邻近水域水体颜色,建立排污口解译标志;

——根据无人机影像特征、解译标志、地理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通过目视解译提取所有排污口,将排污口定义为点Shapefile矢量文件,属性表中添加排污口基本信息,包括编码、行政区代码、省级行政区、地市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经度、纬度等。

(五)数据提交要求

——飞行范围为Shapefile格式矢量文件;

——飞行记录表为原版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包括飞行时间、气象、光照条件等;

——相机检验参数报告为原版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

——飞行POS数据的编号需与原始影像编号一致,包括6个外方位元素和获取时间等;

——影像原始数据的格式需JPEG,并统一编号;

——数字正射影像产品为8bit GeoTIFF格式,背景值为0或Nodata;

——数字正射影像产品精度报告为PDF格式;

——排污口专题信息产品为Shapefile格式矢量文件;

——数字正射影像和Shapefile格式矢量数据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六)其他要求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各地还可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多角度航空遥感等技术获取满足质量要求的影像并提交其相应的标准格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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