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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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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21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原《海东市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东政办〔2015〕96号)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海东市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6日


海东市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促进养殖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和《青海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行动物防疫责任制度。

落实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畜禽生产、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从业者的防疫主体责任,逐级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  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动物防疫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目标责任具体考核到岗、到人;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实事求是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实行年度计分绩效考核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

(二)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队伍建设,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防疫和检疫、监督等工作条件。保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建立和稳定村级防疫员队伍,并妥善解决防疫员报酬。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队伍素质。

(五)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和免疫标识制度,按国家要求完成免疫密度和耳标佩戴率。

(六)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检疫、监督管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地方防治经费,建立防疫物资、资金和技术储备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落实享受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

(七)宣传普及动物防疫法律知识和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增强全民动物防疫意识。

第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组织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负责动物防疫药械供应、进行预防免疫并进行技术培训指导,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免疫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预报、诊断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五)组织对病畜及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六)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场地和病畜接触过的用具、车辆、衣物、鞋帽等进行全面彻底消毒,粪便、垫草和饲料进行消毒处理。

(七)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保证动物防疫物资供应。

(八)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九)组织开展产地、交易、屠宰、运输环节的检疫和监督工作。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防止外疫传入。

(十)负责对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培训,组织成立动物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

第六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发改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加强动物疫病诊断、防疫监督、疫情测报等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政部门落实地方防疫资金,保证防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防疫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重大动物卫生案件查处;做好城市犬、流浪犬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检查,发生疫情时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六)林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定期与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七)科技部门要抓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工作。

(八)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九)民政部门做好疫病灾害救济工作。

(十)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要把疫病列入灾害范围,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城镇餐馆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置工作。

(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  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目标量化管理。每年年初,市、县区、乡镇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考核。

第八条  春、秋防疫结束时,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各县区动物防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每年年底,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中。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原《海东市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东政办〔2015〕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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