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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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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
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9日



海东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晰自然资源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逐步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有序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不断夯实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美丽海东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森林、水流、山岭、荒地、草原、滩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规定。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相关改革做好统筹衔接、有机融合。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的原则。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对市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地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河流、湖泊、草原、森林、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分步骤、分区域逐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过程中可按后期发布的行使所有权和分级代理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权力清单进行调整。逐步实现全市域国土空间内全民所有的水流、森林、湖泊、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者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国家公园、大江大河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开展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方法,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勘界立标、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评估等相应工作的开展,先易后难,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市内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方法,充分衔接市水利部门正在开展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依据,结合河湖划定成果,对全市划定由各县区管理的除黄河、湟水河、大通河三条省管河道之外的99条县管河道,由各县区进行确权登记,颁发所有权证,及时公开共享登记结果,对互助县北山林场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

(四)开展森林、草原、荒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草原、荒地进行确权登记,对已登记发证的森林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确保已登记的林、草所有权证书继续有效,所有权范围发生重叠时分别予以记载,在数据库中可分层分类型进行标注;对本辖区内的草原、荒地以及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底图,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颁发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海东市辖区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以海东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底图,结合海东市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海东市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库等信息划定登记单元,记载矿产资源类型、数量、面积及质量等状况,颁发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颁发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业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步骤

按照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登记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20年起,计划6年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基本完成全市各县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互助县按照省厅要求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变更工作。

(一)制定方案(2020年)。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积极衔接国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平台,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所需资金、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程序。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制定本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于2020年9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分步实施(2021—2025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海东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海东市分年度实施方案,启动海东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制定本区域分年度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启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2026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力争2026年后实现全市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各县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县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同时市财政局指导、监督各县区财政经费落实和应用。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水质监测成果、全市生态质量评价成果资料;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四)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全市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成果,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

(五)市林草局。负责提供全市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规划及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自然保护地名录清单,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划定职责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

(六)市民政局。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划勘界资料、图件及地名普查资料;指导、协调工作中相邻县区域之间的边界纠纷和问题,会同参与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七)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矛盾和纠纷,会同参与自然资源权属调查工作。

(八)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所有权界线的矛盾和纠纷,会同参与自然资源调查工作。

(九)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组织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上下联动、分工明确、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本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国家、省级和市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地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及资金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市级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监督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县区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县区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和权籍调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地方财政预算列支并负责支出监管。

(三)强化统筹配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县区自然资源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支持、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四)健全协调机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五)加强宣传监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和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通力配合、全面支持的良好氛围,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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