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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0〕186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6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市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
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国有企业:

现将《海东市市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0月9日

          

 

海东市市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

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

 

为适应新时代地方金融发展需要,优化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体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62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落实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为全面建设新海东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统一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穿透式监管,落实全口径报告制度。

(二)政企分开,规范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金融企业发展规律,不越位不失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三)权责统一,厘清边界。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出资人职责与市场监管职责相独立,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四)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按照“合规、有序、统一、高效”的原则,分类分步稳妥推进,确保改革中国有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经营,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实施范围及职责

(一)实施范围。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出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市级国有法人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二)管理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三)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的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以及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分类指导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参与制定国有金融机构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参与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负责人选择和考核,依法依规对国有股权董事、监事进行管理,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等;组织开展国有金融企业产权登记。组织开展市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工作,全面进行产权登记,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完整反映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状况,为国有金融资本的有效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做好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和国有金融资本全口径报告工作,组织金融企业填报年度财务报表等工作。

(四)受托人职责。受托人要严格履行以下职责:严格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升运营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组织上缴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及时报告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接受市财政局考核评价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由受托人履行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五)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职责。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要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义务,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加强并改进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和对外投资;强化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切实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

四、实施方式和步骤

(一)出资人职责移交及股权变更。海东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的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和出资人职责划转至市财政局。

(二)委托原最终控制人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8〕83号),青海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由海东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管。按照《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626号)要求,典当公司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范围,为做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鑫融典当公司国有股份暂不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和产权变更,依据公司股权结构,市财政局委托海东信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工作流程

1. 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与市国资委办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移交手续。(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信保集团,完成时限:实施方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

2. 市财政局向相关部门及企业下发股权和出资人职责划转通知。(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完成时限:出资人职责移交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

3. 相关部门及企业依照方案要求进行相关工作的移交。(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国资委、信保集团、典当公司,完成时限:出资人职责移交后20个工作日)。

4. 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办理工商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信保集团、典当公司,完成时限:出资人职责移交后30个工作日)。

5. 企业持本实施方案和市财政局通知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信保集团,完成时限:出资人职责移交后30个工作日内)。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二)平稳推进改革。要进一步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关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市财政局对标各项要求,及时跟踪财政部、财政厅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立法、国有企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等方面的进展,严格按照集中统一、全流程全覆盖、穿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财政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三)做好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及企业要充分认识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站位、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做好协同配合,保持国有金融企业稳定有序划转,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附件:1. 海东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利与义务移交单

     2. 海东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委托协议

 

 

 

 

 

 

 

 

 

附件1

 

海东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

权利与义务移交单

 

接收入:        机构代码:         

移交人:        机构代码: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

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

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0号)要求,参照相关规定,就公司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移交事宜,形成如下清单:

一、移交事项

移交人         同意移交      公司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利及义务;

接收入         同意接收      公司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出资人义务。

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利与义务的移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2. 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3. 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缴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4. 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

5. 依照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

负责人选择和考核、获得资本收益等;

6. 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股东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会议等;

7. 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8. 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受托管理国有企融机构的部门和机构贯彻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制度;

9. 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等文件及移交人与接收入之间的约定应当予以移交的国有金资本出资人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收入的权利。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接收入的义务。

1. 按照协议规定及时与移交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接收情况。

(三)移交人的权利。

1. 对交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 了解移交工作进展情况。

(四)移交人的义务。

1. 协助接收入开展交接工作,如有必要,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2. 提供出资人职责履行历史情况及相关资料,确保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3. 提供移交涉及企业相关资料及清单,相关企业产权登记证件、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股权董事、监事等基本情况、其他涉及股权和出资人职责划转的相关材料确保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4.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关责任;

5. 及时将移交情况通知相关企业。

四、本移交单的生效

本移交单自移交人、接收入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移交单的页数及份数

每份移交单共    页;本移交单一式六份。移交人、接收入各持两份。其余两份用于向市政府报备等。

移交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接收入:海东市财政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附件2

 

海东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委托协议

 

委托人:         机构代码:          

受托人:         机构代码: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0号)文件,参照相关规定,就海东市财政局委托          

     行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职责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海东市财政局 委托受托人行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出资人义务;

受托人       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委托方委托,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出资人义务。

二、基本原则

委托管理坚持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四不变”的原则(即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制度不变),由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委托范围

青海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 知悉所委托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情况。

(二)委托人的义务。

1. 确保本协议条款符合法律法规;

2. 严格执行协议约定。

(三)受托人的权利。

1. 根据协议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2. 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四)受托人的义务。

1. 严格执行协议约定;

2. 严格履行受托职责。

五、委托人职责

委托人海东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出资人权利

1. 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2. 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3. 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监缴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4. 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

5. 依照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负责人选择和考核、获得资本收益等;

6. 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股东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会议等;

7. 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授权经营体制;

8. 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9. 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全部或部分行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10. 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受托管理国有金融机构的部门和机构贯彻落实国有企融资本管理政策制度。

(二)出资人义务:

1. 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方针政策;

2. 依法对相关国有金融机构出资,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发展;

3. 自觉维护国有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4.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保值增值状况、绩效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6. 接受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六、受托人的职责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受托人受市财政局委托,行使以下出资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方针政策;

2. 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

3. 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 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5. 组织上缴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

6. 定期向海东市财政局报告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7. 接受海东市财政局考核评价受托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情况;

8.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海东市财政局文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由受托人履行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七、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的页数及份数

每份协议共   页;本协议一式六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两份。其余两份用于向市政府报备等。

九、未尽事宜

本协议的未尽事宣,由双方另行约定。

 

委托人:海东市财政局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受托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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