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1月11日
海东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海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较大和一般两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对于比较敏感时间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2 组织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机构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监督突发事件查处落实情况。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或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成立市级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当突发事件涉及其他市州及外省地区时,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并及时与涉及市州地区沟通协调,通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应急工作组可下设综合协调组、突发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在市应急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随时报告工作情况。市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专项工作组职责任务见附件2。
2.2 县区层面组织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突发事件涉及的县区级党委、政府参照市级层面组织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党委、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区级党委、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请求。
2.3 技术支撑与咨询机构
食品检验、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检验检测、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咨询机构,根据需要选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方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粮食储备、教育、公安、新闻宣传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突发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相关人员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层级。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见附件3。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风险评估结果、监督管理信息等,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预警信息可以采用公告、消费警示、风险提示、警示函等方式,主要包括发布单位、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时间等内容。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粮食储备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3.2.3 预警行动
预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突发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队伍和负有应急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4)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4.2 报告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时,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减少初报审批层级,避免层层把关延误初报时限。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据突发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应包括突发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突发事件性质、突发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至少每日报告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3 突发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构成或为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处置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立即成立国家应急工作组,启动国家层面应急响应,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省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市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级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由上级党委、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本预案一般突发事件评估指标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经评估认定不构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防止事态升级蔓延。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控风险,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相关措施全面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1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的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涉及人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产品,防止风险危害蔓延扩大;对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无害化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行政强制措施。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研判认为确有必要时,应通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突发事件有关的危险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2周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支持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食品检验等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突发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2.5 突发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依规开展突发事件调查。突发事件调查组由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根据需要商请相关部门和机构参加调查工作。调查组成立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重点查明事发单位情况、突发事件过程与原因、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情况、涉事食品相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调查报告,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未经地方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突发事件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8 通报和援助
如突发事件涉及到其他县区及外市州、省时,且需要向外通报或请求援助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涉外相关工作。
5.3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当超出市级党委、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级党委、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可向上级提出请求,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四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期间,突发事件涉及的县区级党委、政府应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5.3.1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赶赴突发事件涉及地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应急协作等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应急物资、检验检测技术等支持,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2 四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县区党委、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各相关工作组赴突发事件涉及地区,及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应急协作等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应急物资、检验检测技术等支持,并及时向县区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的条件
(1)级别提升
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隐患消除;
③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的程序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工作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应急工作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突发事件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应当根据级别调整后的应急处置工作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应急工作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突发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等方面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全面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受理和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算由相关机构及个人垫付的前期治疗费用,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突发事件责任调查应当准确查清突发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突发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突发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突发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善监管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相关参与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及其他相关应急队伍要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强化应急处置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定期按照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科学评估,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 信息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突发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等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学处理和突发事件原因调查等工作。
7.4 技术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资金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产品抽样应急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造成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政办〔2015〕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评估与处置标准
2. 市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专项工作组职责
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评估与处置标准
突发事件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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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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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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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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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突发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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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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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3)省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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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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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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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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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
|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2
市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专项工作组职责
市级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市纪委监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林草局、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县区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市级应急工作组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相关专项工作组,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突发事件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纪监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评估突发事件影响,认定突发事件单位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突发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突发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突发事件调查。
三、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救治方案,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五、检测评估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粮食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和研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支持。
六、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涉及学生时参加)、工业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交通运输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涉及学生时参加)、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和网上调控管控工作。
八、专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牵头,选取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附件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评估标准
发生
严重 概率
程度
|
不太
可能
|
有可能
|
非常
可能
|
几乎
肯定
|
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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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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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一级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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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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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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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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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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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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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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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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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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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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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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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三级
|
说明:通过综合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两个指标,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评价和分级。
严重程度中的“一般”是指无显性伤害,但长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较重”是指导致轻度伤害,引发身体不适;“严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积伤害,引发严重疾病;“特别严重”是指直接导致死亡,或导致大面积严重中毒和疾病。评估严重程度时,一般同时考虑紧急程度因素。
发生概率中的“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发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应该会发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发生;“几乎肯定”是指预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