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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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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领域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监管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领域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一系列重大决策和安排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加强我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矿业,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青海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市矿业发展布局,从严管理、适度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统筹谋划好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勘查开发全过程管理工作。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发展,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青藏高原山水田园、生态绿色、宜业宜居、城乡统筹的现代化新城,实现兰西城市群节点快速崛起提供资源保障。

(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严格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禁借脱贫攻坚、民生工程、重大基础建设等名义私设临时采石采砂点,严厉打击未经批准的挖山采砂行为,矿山企业不得以深加工名义变换矿种开采建筑石料。坚决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环境、浪费资源、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转变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以省级相关部门联合督导、市级有关部门集中检查、县区相关单位常态化巡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将监管方式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由重资源生产向重生态保护转变、资源粗放开发向集约节约利用转变。县区政府要履行好保障资源供应的主体责任,做好县级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市级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协调解决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全市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优化矿业开发空间布局。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的组织实施,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的管控作用,对禁止开采区、不符合矿业权准入门槛及其他要求的要认真把关审查,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矿业权设置一律不予审批审核,确保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落到实处。

1. 科学确定矿区范围。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征、矿业经济现状及市场条件,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采矿区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电力线路、天然气管道及居民点、重要构筑物、其他采矿权保留适当的安全距离。

2. 加强砂石资源保障能力。各县区要做好本行政区内重点项目资源需求分析,动态掌握砂石料需求情况,结合《青海省西宁海东砂石资源布局整合优化实施方案(20212023年)》,提前介入,确保本辖区内矿山重组和集中开采区设置能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同时,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砂石料资源的流向监管,维持砂石价格稳定。

3. 推进矿山开采规模化。划定资源集中可采区,严格管控重组、整合、新设矿山选址,严禁一矿多开、大矿小开、优矿劣开。到2021年,整改关停一批生态环境影响大、资源利用率不高的矿山,兼并重组一批同一山体内可以共用同一开采系统的相邻矿山,在保障安全生产、利于生态修复基础上,鼓励矿山综合利用尾矿加工砂石,实现矿产资源充分开发利用。

(二)规范矿山审批和交易,加快矿产资源产业化进程。

1. 严格矿权审批。各县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等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设置采矿权要从严把关,体现收缩原则,矿山数量要逐步减少,严格执行矿山最低规模开采制度,加大对我市具有资源优势的水泥灰岩、大理岩、石英岩等现有矿山进行整合重组力度,鼓励设置适宜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开采的矿山。进一步规范开采秩序,自然资源部门要督促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合理编制开发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开发利用方案,严禁无计划或者超计划生产。

2. 依法出让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同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中进行。要依据市场行情合理评估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引导和吸纳具有资质、综合实力强的专业团队进行产业化开采。同时,各县区要尽快健全砂石资源净矿出让机制,要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保护地,提前做好涉及用地、用林、用草的联动审批,砂石采矿权交易成功签订合同后,有关部门应向竞得人移交所有出让相关资料,以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未达到净矿出让条件的,不得进入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交易。新建砂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整体出让、整体开发,严禁分割出让、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证多点。

3. 实行规模准入。各县区除专门为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特殊需要配套服务而专门设定的普通砂石料矿山外,全市新设立的普通砂石料矿山要全部按照《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砂石整合布局实施方案》要求,在砂石集中开采区内实行绿色规范化建设开采。2021年起我市建筑用砂批准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石料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年。(注:开采量大于3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矿山规模为大型,1030万立方米为中型;年开采大于50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矿山规模为大型,2050万立方米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矿山服务年限和采矿权一次性发证年限原则上均不得少于3年。

(三)明确恢复治理责任,持续推进矿山生态整治工作。

1. 各县区要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主体责任,明确矿山建设必须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到2021年,全市大中型绿色矿山比例要达到80%;新建及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矿山设计、建设、运营,绿色矿山比例要达到30%。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实现开采与保护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构建生态优先、矿地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

2.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缴存制度,矿山未按边开采边治理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青海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进一步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矿山关停后1年内要完成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主要工作并通过市县两经验收。

3. 各县区对辖区内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负总责,落实祁连山南麓海东片区生态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的一矿一案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时间表,以点带面全面铺开,采取五个一批的方式筹集生态修复资金,即收取一批,对矿山企业应缴的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确保收缴到位;追缴一批,对现有矿权人足额追缴或者进行生态修复赔偿;争取一批,积极向省申报生态修复项目争取专项资金;预算一批,将生态修复所需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筹集一批,综合利用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等各类指标,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筹集资金。

(四)不断创新工作手段,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1. 进一步创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监管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确保依法行政到位。要运行好12336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定期开展督查活动,不断推进执法监察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土壤等违法违规行为。

2. 各县区要切实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违法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共同责任机制。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共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处于有效监管之下。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联合监管工作。各县区相关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规范勘查开采、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存缴工作;加强矿山企业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考核;利用卫片影像,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重点区域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摄影,掌握最新动态;加强基层监管动态巡查、提高巡查频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日常监管档案资料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健全完善矿业权人日常监管档案,一矿权一档案,将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在案。

2.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履行矿山企业环境监督职责,严格开采前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采中环保设施验收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扬尘监测动态巡查,严查违法矿山企业。

3. 林草部门负责对矿山征占用林草地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林草地行为。

4. 水务部门负责对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审批矿区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征收矿区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查处矿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5.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6.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源头治超,在矿山出厂道路上设置值守点和限超设施,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矿山企业货物装载监管,打击超限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干线公路。

7.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积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环保、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打击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妥善处置涉矿群体性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是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研究确定新设采矿权的选址和出让工作,妥善处理好关停矿山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监督考核。要将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联合监管与县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明确各县区政府是发现和制止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县区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前沿阵地的作用,确保矿产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开采行为,当地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林草、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即时予以制止、严肃查处,有效遏制矿产违法行为,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平稳有序。

(三)认真组织巡查。要成立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专项督查工作组对全市矿山企业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及违法开采行为开展每年至少2次联合督导检查;各县区也要成立巡查工作组,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每季度不少于3次联合巡查工作。要全面落实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两早一处机制,结合矿产资源分布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开展联合检查巡查,并将巡查发现的情况及时向县区政府和市级专项督查工作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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