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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13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筹集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升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医保制度的公平性、透明度,进一步防范医保基金风险,尽快实现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政策做出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筹集政策调整

(一)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率由原规定本单位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工资总额6%的筹集政策调整为8%;2022年参保单位缴费率由2021年度8%的筹集标准调整为10%。职工个人缴费率仍按本人工资总额2%缴纳,缴费比例保持不变。

(二)统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缴费比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由原规定按上年度职工和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5%筹集调整为6%,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足额拨付到各参保单位。其中: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4%全部划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2%由市财政局设财政专户集中监管,市医保局负责申请财政专户下拨使用,用于解决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核报后的自付部分再按规定核报50%。

(三)统一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转比例。职工个人账户医疗金由职工个人缴纳2%医保基金和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及公务员补助基金4%组成。

二、各县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基金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调整

1. 在职职工:40岁以下划入4.5%;41岁—50岁划入5%;51岁以上划入5.5% 。   

2. 退休职工:划入5.5%。

一次性缴费人员按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总额60%的3%划入比例,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2%缴纳医保基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其他调整说明和要求

  (一)调整说明。取消原《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东署办〔2011〕124号)、《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东署办〔2011〕129号)、《海东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释义的通知》(东社险〔2012〕91号)和《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海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办〔2018〕228号)规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政策。其他未涉及调整的政策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宣传度,确保政策调整工作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同时,要做好与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衔接;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医保基金单位缴费10%和公务员医疗补助6%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应缴尽缴。医保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筹集政策执行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本通知由海东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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