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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25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2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审定同意。为扎实推进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有效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立法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海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内容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适应海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立法工作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找准立法空间,突出海东特色,推动制度建设再上新台阶。在法规规章起草审查阶段,要广泛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立法内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要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责任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和协调,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在送审稿起草说明中予以特别说明。要按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倒排工作时间表,确保严格按照时间表向市政府报送审议稿,审议稿要概念准确、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明、语言规范,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要求。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工作的审查、指导、协调作用,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开展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等工作,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送审稿,可以中止审查,退回责任部门重新起草。

 

附件:《海东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二、拟提交市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

(一)《海东市拉面产业促进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地方品牌产业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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