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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24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进一步细化促进残疾预防和
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进一步细化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15日


海东市进一步细化促进残疾预防和

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海东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及市二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形成协调联动的防控工作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重心下沉、全民动员、依法推进、科学施策,努力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残疾预防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建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残疾预防和控制网络,多领域、跨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显著增强。

——主要致残因素得到一定控制。慢性病、交通事故、工伤致残率和精神残疾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

——有效控制残疾发展。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为残疾人提供实用、易行、受益广的综合性康复服务,切实提升其生命质量。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 积极探索康复与医疗结合。推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业务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办理医疗资质,基本实现每个县区至少开设1个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康复科,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人康复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诊机制,建立健全康复质控监管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2. 逐步推进康复与教育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推进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班,推动教育与康复融合发展。鼓励康复医疗机构开展送康复进特校活动。支持符合办园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实施学前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者学前班,推进融合、全纳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均等化学前教育。(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3. 持续推动康复救助与医保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落实精神病等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政策,为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住院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落实国家、省级关干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4. 统筹推进残疾人康复与托养融合。做好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与康复服务制度衔接,加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投入力度。推动康复机构延伸开展托养照护服务,统筹发挥好医疗卫生、残疾人康复等机构、场地、设施的功能和作用,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医、康、养结合型托养照护服务,推动残疾人托养照护向医疗、康复、养护等服务联合化、融合化、一体化发展。鼓励医疗机构与托养机构合作,托管、兴办托养机构内的医疗机构。(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二)加强残疾预防工作。

5. 多方联动开展残疾成因分析。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着力针对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疾病致残、伤害致残等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分析致残原因,统计残疾发生率,推进致残信息数据共享。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降低致残风险,有效防止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发生。(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6. 实施重点干预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发生。建立残疾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普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知情同意原则上,对新生儿给予免费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和听力筛查,规范筛查技术,保证筛查质量,建立随访治疗网络,加强追踪随访,提高基层干预治疗能力。加强儿童医疗保障,将年龄在0—6岁以苯丙酮尿症为第一诊断的参合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付费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残联)

(三)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7. 推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合理化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2018〕61号),有效整合资源、开办公益性康复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就近便利的康复服务。(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8. 推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海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东市残工委〔2021〕 2号),推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9.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健全0—17岁残疾儿童筛查、评估、康复全程化管理机制,探索通过财政补助、社会捐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多渠道筹资方式,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救尽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对参加康复训练的0—6周岁残疾儿童给定点机构给予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4000元,交通费2000元、7—17周岁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2000元,交通费800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92号)精神,将我市城乡低收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进行救助。(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0. 加强残疾人心理康复服务。开展残疾人心理咨询与心理康复工作,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逐步在县级医院落实专业人员,设置精神卫生科。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专业机构、社会心理服务机构作用,大力开展残疾人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

11. 推动辅助器具产业化发展。在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中通过应用康复辅助技术实现无障碍环境建设。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重点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免费适配制度。开展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应急辅助器具需求。(牵头单位:市住房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12. 探索建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积极探索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机制,优先保障残疾儿童、持证残疾人获得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财政补助、社会捐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对困难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提高补贴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

  13. 探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积极探索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评估、护理、咨询、指导、转介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逐步为乡镇(街道)、居(村)委员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通过残疾人家庭康复,送康复上门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康复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14. 协同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在各基层医疗卫生康复机构、“老年之家”“残疾人之家”“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妇女之家”设置残疾人康复活动场地,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鼓励开展日间照料、工疗、娱疗及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共融,打通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力度。

15. 推进康复服务信息化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为残疾人提供康复申请、审核、评估、结算等康复服务;实现康复服务智能化,通过“互联网+康复”,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共用、高度融合的康复服务信息平台。利用中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市残疾人康复档案,全面掌握全市残疾人康复训练情况及外地相关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儿童的信息(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16. 加强康复人才培养。逐步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规划、卫生人才专项培训计划、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范围。进一步加强东西部合作,引进高中端人才,通过挂职锻炼、驻场培训、科研等方式,对我市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中、长期的理论与实践培养,进一步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康复质量。(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 规范使用残疾人康复资金。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绩效评价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考核评价,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在定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强对康复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18. 扶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为已建成的残疾人康复机构配置更新必须的康复设备,改善设备设施,逐步拓展业务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大力培育集医疗、康复、教育、辅具适配等一体的民营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整合利用现有资源,为民营康复机构提供场地租赁、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9. 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公益宣传,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让更多的残疾人得到切实有效的个性化康复服务。(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督导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关口前移,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请各县区政府督促抓好落实,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附件: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清单



   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清单

序号

类别

内容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  体系建设

积极探索康复与 医疗结合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市残联

“十四五”期间

2

逐步推进康复与 教育融合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残联

“十四五”期间

3

持续推动康复救助与医保有效衔接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市残联

“十四五”期间

4

统筹推进残疾人 康复与托养融合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十四五”期间

5

加强残疾  预防工作

多方联动开展残疾成因分析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市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

长期

6

实施重点干预有效控制和减少残疾 发生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市妇联、市残联

长期

7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推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合理化布局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

“十四五”期间

8

推动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化 建设

市残联、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四五”期间

9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力度

市残联、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五”期间

10

加强残疾人心理 康复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市残联

“十四五”期间

11

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

推动辅助器具产业化发展

市住房建设局、市残联

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五”期间

12

探索建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五”期间

13

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  工作

探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五”期间

14

协同开展残疾人 康复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五”期间

15

加大残疾人康复服务  保障力度

推进康复服务  信息化建设

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五”期间

16

加强康复人才培养

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五”期间

17

规范使用残疾人 康复资金

市残联、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十四五”期间

18

扶持残疾人康复 服务机构发展

市残联、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五”期间

19

加强残疾预防和 康复服务宣传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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