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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27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2021年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市有关单位:

《海东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0日



海东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为主线,抓好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海东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环境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青生发〔2021〕63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夏控臭氧,冬防反升”两个关键期,以国控站点周边区域为重点,兼顾两区四县建成区及河湟新区,瞄准短板弱项,抓好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在“十三五”基础上持续巩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5%以上,国控站点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5μg/m3以内。完成省市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目标(具体约束性指标待省上下达后,另行分解下达)。

各县区大气污染指标分别为:平安区高铁新区PM2.5指标为35μg/m3平安区体育公园PM2.5指标为26μg/m3,乐都区PM2.5指标为33μg/m3,民和县PM2.5指标为33μg/m3,互助县PM2.5指标为28μg/m3,化隆县PM2.5指标为28μg/m3,循化县PM2.5指标为32μg/m3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持续强化扬尘污染综合管控

1. 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4月底前出台《海东市建筑工地开复工联审联批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开复工联审联批要求,所有施工工地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八个100%”要求,新开工工地达不到扬尘治理标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已开工工地施工过程中未有效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一律严管重罚。乐都区、平安区及河湟新区所有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必须全部安装能覆盖所有作业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与住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建筑扬尘防治实时监管。建立涵盖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和运输方的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加大建筑工地检查力度,每季度对全市建筑施工场地控尘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对乐都区、平安区及河湟新区的所有建筑工地土方作业,开展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对机场三期等重点建筑工地,市、县区两级住房建设部门开展驻场监管及帮扶。对驻场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严格执法。大风预警天气时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必须停止室外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

2. 加强联合惩戒。制定《建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扬尘管控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建筑施工企业纳入信用评价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局

3. 加强道路施工工地扬尘防控。道路施工要实行分段封闭开挖,尽可能减少道路开挖面积,并采用湿法作业,作业区内暂不施工裸地,保持每日不低于6次的洒水作业。作业区外一个月以上暂不施工的裸露地面要采取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的防尘(网)布进行全面苫盖。市、县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南绕城东延、109国道等重点道路施工工地,开展沿线日巡查及督导帮扶。加强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养护,定期排查、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确保不起扬尘。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建设局

4.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乐都区、平安区及河湟新区4月底前制定《道路保洁工作方案》并上报市大气办。对城区主次道路采用高压清洗车或湿扫车湿扫,实行全天候保洁。凡遇重污染天气、高温天气、大风预警天气酌情增加洒水和冲洗频次。城市主次干道绿化带、景观树木及人行道适时开展冲洗。强化雨季道路冲刷工作。加大人行道、背街小巷、工地周边、渣土车运输途经路线等易污染区域道路扬尘治理力度,及时清除路面积尘,避免道路二次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

5. 加强渣土车辆扬尘管控。严格实行渣土车出场前冲洗、全密闭运输、规范化处置全过程监管,6月底前,全市纳入监管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100%。加快推进渣土车远程监管体系安装和市政车辆清洁化改造。持续优化渣土车运输行驶路线,在核发《渣土运输证》时需避开重点管控路段。相关车辆信息、行驶轨迹等数据与公安、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共享。规范渣土倾倒场管理,在重点区域和线路设立查纠岗,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方式,每天不间断巡查,严查运输车辆敞蓬运输、沿途撒漏、私拉乱倒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6. 加大对城市裸土的治理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闲置土地或未充分利用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土,每月集中开展1次裸露土地控尘情况检查,建立裸土地块台账并动态更新,采取苫盖、喷洒抑尘剂、硬化等抑尘措施。闲置超过3个月的土地应予以绿化。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裸露地面绿化,避免裸土造成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

(二)严格生活排放源污染管控

7. 开展散煤专项整治。完成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工作和禁燃区内经营性燃煤炉灶底数排查,建立台账并制定拆除方案,5月底前完成河湟新区禁燃区内的经营性燃煤炉灶拆除和排气烟道的封闭。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8. 强化煤质质量管理。每季度对全市煤炭交易市场和用煤大户的煤炭质量开展抽检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6月底前,全面取缔煤炭质量不达标经营业户。加强对城镇沿街商铺和农村设施使用煤监管,坚决打击违法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 严控燃煤锅炉排放。禁止新建、审批、备案和注册登记10蒸吨及以下承压燃煤锅炉。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海东市全域所有新建燃煤锅炉全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用燃煤锅炉自2021年9月1日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届时将对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实施停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10. 禁止农田秸秆露天焚烧、公共场所露天烧烤,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1)“定点、定时、定人、定责”全面管控,综合运用各类技术手段,加强农田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开展露天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焚烧落叶。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

2)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对擅自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经营的露天烧烤、夜市排档等加大整治取缔力度。持续加强河湟新区内的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

3)6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重点区域全时全域禁放、一般区域分时分区限放”的原则,出台或修订本区域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加大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

11. 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试点开展城区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监管工作。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三)强化移动源综合管控

12. 严格新车准入管理。新注册车辆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6a标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13. 加大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力度。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城市公交车、邮政车辆、出租车要全部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逐步开展城市建成区柴油运输车辆清洁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14. 强化在用柴油货车排放监管。以整治冒黑烟等超标排放柴油货车为重点,持续开展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冒黑烟抓拍等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执法,12月底前完成各县区规模化营运运输公司、物流企业、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年度入户监督抽测。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15. 推进实施排放检验与维修I/M制度。依据国家标准规范,通过现场检查、信息化系统监管等方式,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监管,从严查处排放检验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按国家和省级规范要求建设完成机动车维修机构(M站)并实现维修数据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和信息闭环管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

16. 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依照非道路禁用区管理要求,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向所在地县级住房建设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计划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设备名称、编码、排放标准等),禁止使用未登记编码和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新销售非道路机械环保信息核验,禁止销售国三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17. 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用车管理。指导督促重点用车单位全面建立绿色运输责任制和承诺制,全面禁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标准的柴油货车。使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或新能源车。试点建设具备自动识别车牌、记录并保存车牌信息功能,实施电子台账管理的智能门禁系统。

牵头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8. 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加强油品监管,保障车用燃油质量。每月组织开展销售环节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监督抽检。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及超范围经营行为。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

19. 禁行路段划定。根据河湟新区道路及功能区实际,4月底前完成河湟新区柴油货车禁行区和限行区的调整划定工作,同步建设完善禁限行区域公安监控系统。各县区结合实际开展柴油货车禁行区和限行区的调整划定工作,并开展常态化巡逻检查工作,对不按照规定驶入禁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要依法查处。同时,针对车流量较大的重点路段和高峰时段车辆排队较长的点位,优化信号配时,科学合理疏导交通,最大限度减少因怠速停放、低速行驶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

(四)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20. 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值管控要求。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乐都区、平安区、民和县、互助县及其周边工业园区内新建铁合金、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建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县区新建燃气锅炉必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建成区逐步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市工业信息化局

21. 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整治。健全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在确保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指导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手段挖掘深度治理空间,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从严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河湟新区管委会,市工业信息化

22. 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4月底前,开展全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详查,形成管理清单并动态更新,5月底前,组织开展VOCs执法专项行动,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行业编制“一厂一策”综合治理方案,并督促企业开展治理,全面改善无组织排放,提升治理设施效率和管理规范性,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信息化局

23. 持续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方式,通过检查土地性质、安全生产、污染治理等,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加强动态管理,保持严惩严治高压态势。严格关停取缔、规范改造、扶持提升、整合搬迁,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反弹苗头,实现动态“清零”。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工业信息化局

(五)落实区域协作和重污染应对

完善周边城市间协作机制,积极推动海东—西宁—兰州三市在重污染应对、执法督察、环评会商等方面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纵向和横向联动。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及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动态评估与更新机制,进一步细化应急减排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抓环保就是抓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重新调整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各县区对应成立和调整辖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同时,要结合本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厘清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二)进一步强化数据预警。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关注监测数据质量,指定专人紧盯空气自动站逐小时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和剔除沙尘天气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意见建议,实现按区域、按时段分解指标,督促各县区对症下药,实现时保日、日保周、周保月、月保年的工作模式。加强与运维方衔接配合,切实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三)进一步加快项目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加快实施本部门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同时,要积极争取专项资金,继续谋划实施一批治污成效明显的项目,推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四)进一步落实考核制度。各县区、各部门将年度空气质量目标和改善空气质量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并纳入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空气质量月通报、月考核和月排名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排名末位的县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区分管领导,连续2月末位的县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区主要领导;连续3月末位的县区年底考核不合格。对工作不力、目标滞后、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实施预警、约谈。

(五)进一步抓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报道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贴近群众、重点突出、形式多样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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