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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28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6日

 

海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97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21年5月31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行政机关,统一在青海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抓紧推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当率先推行、尽快落实。

(二)梳理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本部门证明事项保留及取消目录清单基础上,对涉及证明材料的所有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覆盖式审查,梳理形成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特别对办理量较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服务事项,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应当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 (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应载明委托人(即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即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证明事项的名称,需要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设定证明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申请人承诺的方式;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等事项。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十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撒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各县区、各部门要打通信息壁垒,依托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

(七)突出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工作机制,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新媒体曝光、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

(八)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推进中的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

(二)强化宣传引领。要加大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

各县区、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于2021年5月10日前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附件2)和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统计表(附件3)报市司法局备案,对目录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及时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各县区、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有效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附件: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 海东市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范本)

3. 海东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统计表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年〕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二)证明材料及用途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四)证明的内容

五)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不可(可)代为承诺。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 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 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 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青海)公示平台,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海东市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范本)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证明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行政 层级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

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承办

单位

开具

单位

实施方式

核查方式

1

同意接收 证明

行政 许可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法律

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

申清人可以选择采取书面

承诺方式或者提供有关证明

部门协助核査

(信息共享、现场 检査)

2

 

 

 

 

 

 

 

 

 

3

 

 

 

 

 

 

 

 

 

填表人:                                电话:

备注:

1. “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

2. “行政层级”栏填写该事项在我省行使的行政机关层级;

3. “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类别,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事项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


附件3

 

海东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全部保留的证明事项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项

行政给付

其他

合计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给付

其他

合计

 

 

 

 

 

 

 

 

 

 

填表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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