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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49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11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
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1日

 

 

海东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发〔2020〕30号)精神,为加快建设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我市养老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一)发展城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县区政府要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机构。2022年底前,每个县区至少建设一所集康复治疗、医疗护理、养老服务为一体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建设兼具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的日间照料机构,打造15分钟及以内社区养老服务圈。到2025年,确保街道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以上。探索“家庭照护床位”和“喘息式”养老服务模式,完善建设运营政策和服务标准及合同范本。支持养老组织连锁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强化农村养老服务布局。要科学利用现有资源,对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较弱的敬老院逐步关停撤并,试点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县区政府根据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辐射能力强、交通便利的乡镇,新建具备医疗护理、养老服务功能的区域性(中心)养老机构。大力发展互助式农村养老,按照“政府扶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依托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卫生室等公共服务平台,采取社会捐赠、老人自筹、村民互助等方式举办村级互助幸福院和老年活动中心。到2025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农村幸福院分类管理,建立村自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营机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养老。支持区域性(中心)敬老院连锁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老年协会等作用,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和空巢老年人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健全养老服务基本制度。2020年底前,要建立并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制度。评定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开,并作为补贴领取、财政奖补、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重点保障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和机构运营等服务。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并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公共服务项目、供给对象、供给方式、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主体。加强老年人关爱服务,健全完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和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保障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明确相应职责。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要求,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项目验收环节,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等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在项目产权移交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县区政府,由民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服务专业组织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推进闲置资源提升转化工程。县区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科学利用现有资源,支持闲置率高、供养人数较少、服务功能不完善的供养服务机构逐步关停撤并,改建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或农村互助幸福院。改造提升老年养护院,达到《老年养护院标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改造补贴。全面清理城镇废弃厂房、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学校等闲置资源,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根据统筹规划布局要求,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在委托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满足安全条件后实施。(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县区政府要将适老化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因地制宜,引导城镇老旧小区开展增加活动场地设施、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和加装电梯等改造工程。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等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市住房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长期照护服务机构。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提升现有特困供养服务设施的照护能力,强化失能特困人员的兜底保障。2022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全部达到一级以上标准,每个县区至少有一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到2025年达到60%以上。(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市残联,各县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多元化养老产业布局。探索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产业医疗、保险和旅游等产业融合步伐。充分挖掘高原康养产业潜力,引进省内外优质养老资源,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支持满足老年人教育文化、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需求的养老社区和康养小镇建设。推进康复辅具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全面发展。(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

  (一)持续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坚持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2022年,所有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全部达到一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2020、2022年底前,有意愿的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50%、100%。(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养老机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要求,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集中解决消防安全遗留问题,2021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确保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隐患全部清零。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齐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2021年底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集中研究处理。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县区要建立养老机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做好各类风险日常评估和干预,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要强化防疫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在设计建筑时,充分考虑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根据养老机构床位、老人、工作人员数等,强制配置一定比例的应急物资。(市住房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海东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鼓励县区打造有服务能力、品牌影响力、规模基础的养老企业和组织,形成龙头品牌,提升整体发展水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优化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养老服务责任清单,完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实施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养老协会建设,发挥协会在行业监管、产业发展、老年人维权等领域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和诚信自律。(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海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县区政府要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2021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率达到100%。完善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推动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推进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2022年底前,全市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介便捷通道;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便捷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办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支持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养老机构,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发展“互联网+智慧养老”。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加快信息技术、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快互联网与养老服务的深度融合,依托各类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户籍、医疗健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公开养老服务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服务资源、标准规范等基本数据信息,逐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评估结果、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等事项。2020年底前,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推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市、县和养老机构三级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体系,建立稳定的养老护理员人才队伍支持政策体系。综合考虑养老护理员工作年限、技能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落实薪酬待遇,支持用人单位发放一次性入职补贴、养老服务岗位补贴等,稳步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一线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举办不同层级的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授予“技术能手”,并晋升相应职业持能等级。2022年,全市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实现全员培训,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率达到10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持续开展养老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要求,持续开展养老院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未达标的养老机构,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到2022年底前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到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覆盖居家社区机构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海东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业务,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保。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有效化解老年人意外风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等与老年人相关的保险产品,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海东银保监局、人行海东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六)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要把养老服务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加大财政支持。市、县区要加大养老服务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预算内投资优先方向,聚焦长期照护、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养老和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机制,纳入年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落实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资金、税费、融资、水电气暖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同等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水电气使用费参照居民生活类用户价格执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海东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健全养老格局。县区政府要履行好规划引导、行业监督、环境营造及提供“兜底线、保基本”养老服务等职责;要发挥好市场(社会)在基本养老服务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和中高端养老等非基本养老服务中的决定性作用;家庭是养老的第一责任主体,鼓励提前通过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财产储备等方式为老年生活提供支撑;要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形成人人参与、各尽其职的养老服务格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绩效考核。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与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情况考核,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区进行通报,在安排养老服务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于2021年8月底前逐项制定落实措施、路线图和时间表,推动工作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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