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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57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2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2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安全
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21〕17号)精神,为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各级责任。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要求,各县区政府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口粮食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流通领域进口粮食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并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做好储备企业相关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农业农村部门调查监测中发现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经追溯与进口粮食有关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监督审核储备粮拍卖企业、流向企业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备案资质。各县区政府,市、县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经营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完善粮食进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网络,确保监管过程完整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共同保障进口粮食安全。

三、严格调运管理经营。进口粮食储备企业由粮食部门审核认定,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粮食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手续。进口粮食要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严禁调运至未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资质的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口粮食调运的运输过程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车辆车箱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且密闭性能良好,避免运输途中发生撒漏、疫情扩散和偷盗等情况。进口商、储备库或定点加工企业要提前向进境口岸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及运输工具,途中确需更换运输工具的,应事前申报,并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进口储备粮在拍卖前,储备企业要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四、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制度,包括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疫情防控制度、防止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应急制度等,完善进口粮食装卸、运输、入库、出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监测。经营单位、加工(储备)企业及粮食换装场所经营单位应按照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应急处置,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整改。相关企业要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

六、建立全流程溯源管理体系。从事进境粮食的收货人及加工(储备)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与防除等全环节台账,如实、准确填报相应的台账记录,确保可追溯、可检查、可考核,把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东政办〔2018〕219号)同时废止。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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