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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58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2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2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守耕地红线,依法整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推进高原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我省相关政策,结合海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基层管理机制

  1. 成立乡镇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主责,在8月1日之前依托本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成立农村土地管理中心,在乡镇办事大厅设立农村宅基地专办窗口,调配2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土地违法行为日常巡查监管。

  2. 设立村级协管员。所属每个行政村在8月1日前均设立1名宅基地协管员,由村干部兼任,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的初审,参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现场的批放、丈量、确定四至界限及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宅基地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履行部门管理职责

  3. 宅基地改革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具体协助参与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

  4. 国土空间用地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具体参与指导乡镇宅基地审批管理。

  5. 建房质量和其他管理。住建部门统筹负责、具体指导乡镇抓好农村建房质量安全、风貌管控。农民建房凡涉及林草地、道路、河道的,由林草、交通、水务部门协助审查。

  三、严控土地审批

  6. 土地规划管控。农村宅基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城市中心区、县城中心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鼓励在城市中心规划区撤村并点和农民置业购房居住,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不再划定宅基地,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凡是政府统一组织的易地搬迁、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后,必须“建新退旧”,无偿交由村委会处置。

  7.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民申请住房必须是本村户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只能申请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把审批宅基地面积标准,依据省定标准,县区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浇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8. 坚决遏制新增违规建房。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凡是自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严肃查处。

  9. 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后给予办理。

   四、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10. 村委会组织初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填写《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及出具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公示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11. 乡镇受理审核及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村委会申请后,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协调指导下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对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建过程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规定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村民以此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12. 县区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五、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资源

  13.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14. 鼓励转让退出。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村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15. 整合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村委会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实行每五年一监管周期。

  六、工作要求

   16.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主导,乡镇人民政府主责,村级为主体的要求,县区人民政府要压实属地管理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部署,加强部门合力推进,加大督导检查,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有序。

   17. 落实各项相关费用。宅基地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向村民收取。

  18. 加强工作宣传。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摒除传统落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美丽乡村建设。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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