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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78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2021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
监管工作市级督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海东市2021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市级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8月10日

 

 

海东市2021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工作市级督查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83号)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东医改组〔2020〕3号)精神,全面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持续推动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见实效,决定对全市2021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市级督查工作,落实落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客观分析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情况,补齐短板弱项,全面推进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国家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政府主导、职责明确、部门协作、严肃追责、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时间安排

2021年8月8日至8月20日

三、督查范围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委编办,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县级公立医院。

(二)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市级公立医院。

四、督查内容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工作情况,根据《海东市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国家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东医改组〔202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整改方案,建立责任清单、完善综合监管协调和督查机制、落实相关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情况。

(二)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协调开展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开展医疗服务质量和落实监管制度相关情况。

(三)市、县区相关部门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部门责任分工情况;推进落实《海东市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国家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整改任务情况,制定和完善权责清单,落实监管职责情况。

五、督查工作具体安排

(一)督查组成员

 长:丁玉澜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副组长:马凯军   海东市卫生健康委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  

督查组成员从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分别抽调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并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二)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以及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三)督查范围

1. 听取各县区政府推进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包括国家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专题汇报,要求各县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汇报会,并提交书面工作汇报和相关工作资料;

2. 重点走访教育、财政、医保、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查阅相关工作资料;

3. 抽取2家医疗机构实地检查依法执业、开展医疗服务和监管制度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4. 听取市直卫生健康、教育、医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进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专题汇报、查阅相关工作资料。

(四)督查结果评价

1. 督查采用百分制,综合监管常态化工作占总评价分60%(被督查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占30%、20%、50%的权重计分)、2020年国家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占总评价分40%,总分60分以上为合格,70至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2. 督查组汇总情况;

3. 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自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市级督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综合监管任务分工,认真总结工作,查找问题和不足,按照督查内容梳理相关资料,开展自查评分,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9日前报至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络员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原则,务求实效。把抓落实、重实效贯穿督查工作全过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紧盯问题,强化督查责任,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及时总结各地和相关部门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梳理工作亮点,确保督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真正达到推进工作的目的。对国家督察反馈的问题,建立专项整改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三)遵守纪律、严格要求。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要切实以清正廉洁、公正无私和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开展督查工作。

: 张富梅

联系电话:  0972—8616039(传真)

邮箱地址: qhhdwsjd@163.com

 

附件:

1. 县区政府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市级督查评价表

2. 县区相关部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市级督查评价表

3.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市级督查评价表

4. 市直相关部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市级督查评价表    

5. 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国家督察反馈问题落实整改评价表




附件1

县区政府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市级督查评价表

地区:      县(区)               

督查评价项目

督查评价内容及分值

评价及得分

一、加强党的导情况(10分)

1.政府及相关部门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建设情况:(1)地方党委是否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2分);(2)党委组织部门是否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出台相关文件,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2分);

2.政府及相关部门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1)政府办公立医院上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及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其他公立医院党组织主体责任及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医院党委主体责任及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2分);(2)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建设情况(2分);(3)责任落实不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情况(2分)。

 

二、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

20分)

1.政府分管领导是否专门研究或调研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3分)。

2.政府分管领导是否对此项工作进行批示及办理情况(3分)。

3.政府分管领导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或工作推动会落实工作(3分)。

4.政府是否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来推动政策落实(3分)。

5.政府是否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3分)。

6.政府是否把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2分)。

7.政府是否有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部署、同要求、同考核(3分)。

 

三、政府主导责任落实情况

50分)

1.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建设及组织实施情况:(1)是否出台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方案(3分);(2)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其内容是否包括领导分工、具体要求以及是否有时间表和任务图(2分);(3)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机制(2分);(4)是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3分);(5)是否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2分);(6)是否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2分)。

2.地方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情况:(12021年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和增长情况,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等方面,对投入资金的监管情况(3分);(22021年,政府卫生投入力度,是否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是否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2分)。

3.地方医疗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或政策规定制修订情况:(1)是否建立医疗卫生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3分);(2)是否有医疗、医药、医保、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卫生、中医药、公共场所控烟、爱国卫生工作、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督管理等重点领域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计划(3分);(3)是否有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等相应标准制修订计划(3分);(4)是否针对医疗技术操作、卫生健康信息化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制定调研课题(2分)。

4.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1)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情况(1分);(2)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建设和统一应用情况(2分);(3)是否开展在线监测,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2分)。

5.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保障措施情况:(1)是否按照国家要求配置卫生健康执法人员(2分);(2)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办公用房、执法记录仪等装备配备及规范化建设是否到位(2分);(3)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正常办公、业务工作、专项工作、培训、车辆维护、检测等经费保障政策是否到位(1分)。

6.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业务培训工作情况:(1)是否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业务培训计划(1分);(2)是否开展医疗服务(含中医)监督、妇幼健康监督、职业卫生监督等急需人才培养和培训(2分)。

7.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宣传工作开展情况:(1)是否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涉及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宣传(1分);(2)开展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落实普法责任制(1分);(3)是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1分);(4)是否有加强计划生育政策解读和宣传倡导的具体举措(1分);(5)是否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1分);(6)在处理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是否对当事人开展政策和法律法规讲解(1分);(7)是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1分)。

 

四、网格化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10分)

1.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代孕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是否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10分)。

 

五、其他需要

督察的事项

10分)

1.政府是否根据《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是否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层层压实责任。(1)机构改革后职业卫生执法工作职责和人员划转是否到位,是否配备与职责任务相匹配的职业卫生执法人员和监督协管员(1分);(2)相关部门是否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开展监督检查(1分)。

2.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情况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媒体参与监督情况(2分)。

3.政府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体育等健康领域的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是否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2分)。

4.政府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健康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等监管政策、实施标准和监管办法(2分)。

5.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情况,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建设情况(1分)。

6.医疗卫生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情况(1分)。

 

督查组负责人:         督查组工作人员:                            

督查评价综合得分: 

被督查地区政府分管领导:               督查时间:        --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查组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县区相关部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市级督查评价表

地区:        县(区)                 

督查评价项目

督查评价内容及分值

评价及得分

一、加强党的领导情况(20分)

1.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建设情况:(1)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2)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现监察全覆盖;(3)统战部门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协调;(4)机构编制部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职数、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职数;(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实行公立医院党务工作者职称政策。(20分)

 

二、相关部门贯彻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50分)

1.医疗保障部门是否组织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并监督实施,对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情况:(1)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形成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2)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西宁市)是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试点领导机构和技术团队,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3)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4)是否全面开展医疗保险智能监控;(5)相关部门是否科学合理确定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否针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6)相关部门是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要求,完善和细化协议内容,明确处理措施;(7)相关部门是否制定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否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惩处。(15分)。

2.市场监管或药品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是否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5分)。3.发展改革部门是否促进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5分)。

 

二、相关部门贯彻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50分)

4.公安部门是否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5分)。

5.财政部门:(1)对公立医院投入情况,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等方面;(2)2021年,政府卫生投入力度,是否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是否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3)是否牵头开展医疗卫生行业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10分)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否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2分)。

7.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2分)。

8.教育部门依职责承担学校传染病防治、饮用水、教学环境、学生健康教育、学生健康体检等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2分)。

9.水利部门依职责承担农村饮用水等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2分)。

10.青政办〔2018〕183号文件所列的其他部门,对照文件规定任务分工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相应工作,同时是综合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配合完成综合医改工作任务。(各2分)

 

 

 

 

三、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30分)

1.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3分)

2.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是否依法依规惩处:(1)相关部门药品(医疗器械)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实施办法是否健全;(2)是否严厉打击药品耗材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3)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是否依法查处;(4)是否严厉打击药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5)相关部门是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乱收费、不良执业等行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行风建设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问责机制;(6)相关部门是否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社会办医院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院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加强对营利性社会办医院盈利率的管控;(7)相关部门是否配合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是否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的监管责任。(10分)

 

 

三、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30分)

3. 是否在医疗卫生及食品、药品、环境、体育等健康领域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是否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5分)

4. 是否在医疗卫生及相关领域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涉及综合监管部门责任的,部门是否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是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是否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3分)

5. 相关部门是否落实政务舆情回应的主体责任,围绕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健康、养老服务、公正监管、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是否完善;重大风险问题是否及时上报。(3分)

6. 相关部门是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3分)

7. 是否建立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3分)

 

 

督查组负责人:           督查组工作人员:                           

督查评价综合得分:         

被督查地区政府分管领导:              

督查时间:         --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被督察部门、督查组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市级督查评价表

地区:      县(区)卫生健康局

督查评价项目

督查评价内容及分值

评价及得分

一、加强党的领导情况(10分)

1.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建设情况:(1)是否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出台相关文件,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3分);(2)是否建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3分);

2.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1)卫生健康部门党组织主体责任及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2分);(2)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及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2分)。

 

二、卫生健康

部门综合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10分)

1.是否牵头建立本地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和督查机制(4分)。

2.是否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2分)。

3.是否落实医疗卫生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2分);

4.是否落实医疗、医药、医保、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医疗卫生、中医药、公共场所控烟、爱国卫生工作、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督管理等重点领域出台的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政策规定(2分)。

 

三、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推动落实情况(10分)

1.是否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主体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制定医院章程以及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各环节自律(5分)。

2.是否落实和规范医疗机构自查工作,引导和规范医疗机构建立内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置相应的审计人员(5分)。

 

四、行业组织

自律作用发挥情况(5分)

1.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强化医院信息公开、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情况(2分)。

2.行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积极开展或参与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医疗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态度、行风建设等评价工作以及评价标准的咨询、技术支持,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情况(2分)。

3.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建设情况,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情况(1分)。

 

五、医疗卫生

服务要素准入情况(10分)

1.是否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4分)。

2.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是否优化(2分)。

3.其他: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妇幼健康监管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4分)

 

六、医疗服务

质量和安全监管情况(10分)

1.是否建立健全医疗耗材集中采购流程建设、制度建设和有关配套建设等机制(2分)。

2.是否组织开展高值医用耗材、检验检测试剂、大型医疗设备的集中采购;是否指导监督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2分)。

3.是否开展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2分)。

4.是否强化价格和诊疗行为监管,查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2分)。

5.是否加强植入性等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管等(2分)。

 

七、医疗卫生

机构运行监管情况(10分)

1.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是否依法依规惩处:

(1)是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以及大处方、欺诈骗保、药品回扣、虚假医疗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的监管(2分)。

(2)是否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乱收费、不良执业等行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行风建设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问责机制(2分)。

(3)是否健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社会办医院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院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加强对营利性社会办医院盈利率的管控(2分)。

(4)是否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未经备案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以及是否开展明确按临床研究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严厉打击代孕、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的监管责任(4分)。

 

八、公共卫生

服务监管情况

(10分)

1.是否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绩效考核和监管:(1)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服务规范、考核制度、责任制度等建立和实施情况;(2)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拨付进度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3)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包括:①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主要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等项目;②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项目,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等工作;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容,主要包括基本药物制度、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等。(3分)

2.是否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2分)

3.是否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公开,向社会公开提供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1分)

4.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村和社区,核查新增5元经费是否落实到位。(1分)

5.是否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自查自评、资金使用效益以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等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1分)

6.是否将儿童健康工作纳入健康中国建设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儿童健康服务网络、人才队伍建设、儿童健康服务的投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1分)

7 .职业卫生执法开展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相关要求,对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1分)

 

九、医疗卫生

从业人员监管情况(5分)

1.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护士、医技人员、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药学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等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规则、定期考核的监管是否依法履行(中医药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开展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2分)

2.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包括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倒卖号源等违法和失信行为。(3分)

 

十、医疗卫生

服务行业秩序监管情况(5分)

1.是否依法查处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分)

2.是否依法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和保健食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相关部门责任是否落实。(1分)

3.是否重点打击假冒治疗慢性病药品、无证医疗器械、假冒知名化妆品等重点产品;是否依法抽检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剂、消毒器械、灭菌剂、灭菌器械等重点产品。(1分)

4.是否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统方管理。 (0.5分)

5.是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院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以及大处方、欺诈骗保、药品回扣、虚假医疗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的监管。(0.5分)

6.医院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0.5分)

7.是否存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规定的违法行为。(0.5分)

 

十一、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建设情况(5分)

1.医疗卫生行业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随机抽查等信用信息是否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青海”网站。(1分)

2.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企业、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等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是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2分)

3.是否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是否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医师考核评价的依据。(2分)

 

十二、信息公开机制建设情况(5分)

1.是否公开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医疗服务、药品安全、医保监管、疫苗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等方面的信息。(2分)

2.是否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2分)

3.是否健全信息公开目录。(1分)

 

十三、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

(5分)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情况。(1分)

2.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管理情况。(0.5分)

3.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开展情况。(0.5分)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落实情况。(1分)

5.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情况:(1)医养结合支持性政策及保障措施落实情况;(2)医养结合工作推进情况;(3)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要求。(2分)

 

督查组负责人:            督查组工作人员:      

督查评价综合得分:                               

被督查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         

督查时间:       --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查组各留存一份。 

 

 

 

 

 

附件4    

 

市直相关部门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工作市级督查评价表

部门(单位):                  

督查评价项目

督查评价内容级分值

总体

评价

一、加强党的领导情况(20分)

1.相关部门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建设情况:(1)党委组织部门是否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出台相关文件,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2)教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现监察全覆盖;统战部门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机构编制部门落实公立医院领导人员职数、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职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实行公立医院党务工作者职称政策。

2.相关部门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其他公立医院党组织主体责任及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医院党委主体责任及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二、相关部门

贯彻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各50分)

1.医疗保障部门是否组织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并监督实施,对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形成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2)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城市是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试点领导机构和技术团队,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3)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4)是否全面开展医疗保险智能监控;(5)相关部门是否科学合理确定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否针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6)相关部门是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要求,完善和细化协议内容,明确处理措施;(7)相关部门是否制定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否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惩处。(50分)

2.药品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是否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50分)

3.发展改革部门是否促进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信用体系。(50分)

4.公安部门是否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50分)

5.财政部门:(1)对公立医院投入情况,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补助等方面;(22021年,政府卫生投入力度,是否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政策,是否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是否逐步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3)是否牵头开展医疗卫生行业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50分)

 

二、相关部门贯彻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50分)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否依法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50分)

7.市场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50分)

8.教育部门依职责承担学校传染病防治、饮用水、教学环境、学生健康教育、学生健康体检等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50分)

水利部门依职责承担农村饮用水等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50分)

10.青政办〔2018183号文件所列的其他部门,对照文件规定任务分工开展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相应工作,同时是综合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配合完成综合医改工作任务。(各50分)

 

三、其他需要督  察的事项 (30分

 

1.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建设及组织实施情况:(1)是否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参加相关会议研究综合监管工作;(2)是否落实相关部门目标和监管责任明确。(3)是否定期报送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3分)

2.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过程中“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3分)

3.是否在医疗卫生及食品、药品、环境、体育等健康领域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是否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5分)

4.是否在医疗卫生及相关领域确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涉及综合监管部门责任的,部门是否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是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是否完善,是否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是否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5分)

5.相关部门是否落实政务舆情回应的主体责任,围绕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卫生健康、养老服务、公正监管、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是否完善;重大风险问题是否及时上报。(5分)

6.相关部门是否监督指导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3分)

7.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代孕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严重精神障碍管理等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是否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3分)

8.是否建立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3分)

 

 

 督查组负责人:       督查组工作人员:           督查综合评价:           

 被督查部门负责人:                 督查时间:       --                                 

 注:1. 市直部门综合评价结果以优、良、合格、不合格认定;

 2. 本表一式二份,被督查部门、督查组各留存一份。

督查评价项目

督查评价内容级分值

总体

评价

(一)政府主导责任仍需加强(20分)

1.部分领导干部对63号文件的学习领会还不够全面,对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现实性、紧迫性和重大意义理解不深刻,没有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和绩效考核,个别部门和地区工作存在进展不均的现象。(10分)

 

2.个别部门负责人对落实综合监管制度的理解局限于本位工作,谈成绩多,找问题少,没有结合监管实际对63号文件和青海省183号文件深入研究,工作力度、深度和创新性存在不足。(10分)

 

(二)多部门协调联动不够顺畅,尚未形成合力(20分)

3.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对于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作用发挥不够,多部门协同监管意识不强。(5分)

 

4. 卫生健康,医保、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交有待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初步实现互联互通,但未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目标。(5分)

 

5.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存在主体不清、价格动态调整滞后的现象。(5分)

 

6.警医联动硬件投入不足。(5分)

 

(三)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0分)

7.部分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医疗安全、行风建设等方面主体责任落实不全面,自查自纠存在死角和盲区,如个别医院存在未按时限要求书写病历,大型医院巡查整改的部分项目流于形式。(4分)

 

8.核心制度落实存在短板,医院之间、科室之间、公立民营之间差距明显,个别医疗机构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落实不严。(4分)

 

9.个别医疗机构存在重复、挂靠、打包等违规收费行为。(4分)

 

10.个别民营医院诊疗能力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4分)

 

11.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硬件建设不达标,人员配置不足。(4分)

 

附件5

 

2020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国家督察反馈问题落实整改评价表

部门(单位):                  

 

 

(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15分)

12.行业自律方面,各行业组织(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质控中心等)发挥作用还不够,在层级指导、实地督查、第三方评价等方面自主性不强,经费保障欠缺,信息化建设滞后。(5分)

 

13.社会监督方面,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如个别医院未向住院病人主动公布投诉电话。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5分)

 

14.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文件解读和宣传不到位,尚未形成群众广泛知晓、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5分)

 

(五)组织保障缺口较大,队伍建设能力亟待加强(10分)

15.多数部门对于建立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的目标要求了解甚少。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年龄老化、执法车辆不足、人员待遇偏低等问题,全省空岗率为17%,其中西宁市卫生健康执法局空岗率达29%44%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人员数为5人及以下,其中海西州茫崖市仅1人,且青海省地域范围广,难以满足监督执法需求。(2.5分)

 

16.职业卫生执法工作回归后,管理对象数量大幅增加,没有相应增加执法人员,基层职业卫生监督力量严重不足。(2.5分)

 

17.医保基金监管机构不健全,队伍力量薄弱,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2.5分)

 

18.全省中医药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尚不能满足中藏医药工作需求,如省中藏医药管理局只有5个人,8个市、州仅有西宁市卫生健康委设有中藏医管理科。(2.5分)

 

(六)落实传染病防治及新冠感染疫情防控四方责任仍需加强(15分)

19.全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尚未全面达到目标要求,需要加快进度以满足应检尽检、愿检尽检需要。(4分)

 

20.个别医疗机构在发热门诊选址设置、分区通道和通风换气上,未严格执行相关要求,预检分诊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转运以及污水处理等方面不规范。(4分)

 

21.个别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常态化防控措施有所松懈,如部分顾客未佩戴口罩、公共区域环境未每天清洁消毒及防护物资储备不足等问题。(4分)

 

22.中小学校医务室专业卫生技术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不能满足传染病防控基本需求。(3分)

 

督查组负责人:        督查组工作人员:       督查综合评价:                

被督查部门负责人:                  

督查时间:        --   月  日  

注:1. 对照每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查阅工作方案、整改落实措施等支撑材料,两项各占一半分值,无方案、

    无措施该项不得分。

  2. 市直部门综合评价结果以优、良、合格、不合格认定;

  3. 本表一式二份,被督查部门、督查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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