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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97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2021年土壤和地下水
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2021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23日

 

海东市2021年土壤和地下水

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青海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青生发〔2021〕15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2021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刻认识青海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深化拓展“一优两高”实践内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确保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地下水国控点位质量V类比例不增加,为建设青藏高原山水田园、生态绿色、宜业宜居、创新活力、城乡统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海东贡献力量。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以规划为引领,深入落实净土保卫战各项工作任务。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技术成果共享和应用。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为基础,延伸深度、拓展广度,2021年9月底前,完成海东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编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建设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持续深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督管理。积极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持续巩固并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配合)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要求,组织做好相关报告评审工作,报告评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部门联合监管,尤其要以用途变更为住宅等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持续深入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排查,积极推进地块调查、评估等工作。强化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应用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时更新地块信息,加强污染地块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通报系统账号登录及地块信息更新等情况,切实促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及再开发利用等信息部门共享共管。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按要求做好土壤监测等相关工作。2021年11月30日前,各县区将本年度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工业信息化局配合)

(四)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持续做好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动态更新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根据本辖区情况监督指导重点企业做好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自行监测工作并及时公开。同时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监督指导重点企业于2021年12底前完成第一轮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自行监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等法定义务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五)强化土壤环境执法监管。积极推进建设用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实施,加大土壤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定期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开展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广泛收集土壤污染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土壤污染相关信访举报。加强土壤污染案件与公益诉讼、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督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承担治污责任,尽快实现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案查处案件“破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配合)

(六)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控。加强源头防控,强化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格落实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重金属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代”要求,坚决杜绝无量审批行为。加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将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区域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重金属等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6大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为重点,落实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动态管理,及时将投产项目企业纳入全口径清单管理。加强重金属污染减排管理,收集、整理已关闭、破产企业减排佐证资料,以及时形成实际减排量;深挖在产第一、第二类企业重金属减排潜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工作协调调度,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青海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推进部门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全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实施。按要求做好年底地下水国控点位水质监测。海东工业园区要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快治理本辖区土壤、地下水突出环境问题,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各县区要在2021年10月底前编制本县区土壤、地下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备核。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监督重点企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防治防治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配合)

(九)增强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做好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划分有关要求,各县区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多元投入机制,不断拓宽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资金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强化调度考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强调度,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定期研究、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分别于10月30日、12月28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政府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对各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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