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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104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0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0日

 

海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东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与住所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  海东市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定以烟草制品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设定、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环境,采用“距离、总量、禁止准入”调控模式。

区域内零售点总量由县(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测算确定,于每年3月1日前进行公示。测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发展状况、常住人口数量、卷烟销量、户均卷烟销量、期末持证户数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在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

(三) 符合布局要求但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 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五) 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有外资成分的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零售企业除外);

(七) 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八)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九) 主营业务与专门经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

(十) 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化工制品、农资、农药及其它带有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 经营场所位于商用楼宇(不含其中的商场、超市)、住宅小区的商品住宅楼内(不含小区内底层的商铺);

(十二) 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实质性的物理间隔的或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前店后家或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十三) 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二章  零售点设定规则

 

第七条  零售点的距离设定:

(一)县城区域内、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区域内,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二)除乡镇政府所在地外的乡镇区域、自然村、行政村及乡镇公路沿线的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

(三)创新产业园区零售点间的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八条  零售点的总量设定:

(一)居民小区(指有明显出入口或出入口有门禁的小区)内部的零售点按总量设置,500户以下的小区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户,500户至800户的小区零售点总量不超过4户,800户至1000户以下的小区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户,1000户以上的小区零售点总量不超过6户,特色小镇、新型聚居地按居民小区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

(二)大专以上院校内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户;

(三)公园、旅游景区内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户;

(四)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内零售点最多可设置1户;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项行进线路方向上同一个服务区内可设置1户,U型联通的对向服务区内在不同方向上可设置2户;

(六)火车站、汽车站内可设置1户零售点,外部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设定距离;

(七)非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自然村、行政村内的零售点,可按照每100户住户设置1户零售点的比例设定;

(八)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区域的零售点,可按照每50户住户设置1户零售点的比例设定;

(九)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内的零售点,可按照场内经营者每50个商铺设置1户零售点的比例设定;

(十)上述区域之外的零售点的设定,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以下情形除受本规定第六条的限制外,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

(一)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便民服务店;

(二)申请人为残疾人、军烈遗属本人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提出新办申请的,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

(三)市区(县城)单层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或乡镇单层营业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内部可设置1户零售点;

(四)因道路规定、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者主动撤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需要重新申请许可证的;

(五)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六)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距离测量方法及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距离,按照《〈海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距离测量方法及模型》中所示的方法测量(详见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具体参照第三章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以及幼儿园,并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为残疾人、军烈遗属,必须持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要求中小学周边50米范围的测量方法,是以学校学生出入的校门离零售点较近一侧墙面为起点,参照《海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距离测量方法及模型中所示的方法测量,若产生争议,按照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海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0日。2016年12月10日起实施的《海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东政办〔2016〕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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