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1〕121号
发文机关: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0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12日

 

海东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激发城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把海东建设成青藏高原山水田园、生态绿色、宜业宜居、创新活力、城乡统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东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 概念及内容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区域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对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老旧住宅区、城中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共配套等方面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方面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一)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五)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

(六)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

(七)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绿色发展,少拆多改、保护传承,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管理、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注重品质”的原则。

第五条 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城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政府职责  由市、区政府及海东工业园区、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规划,审定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管理,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指导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管委会职责  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目标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

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对本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新区建设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涉及两区人民政府职责的,两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

第八条 建立城市更新数据库  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制度,收集辖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历史遗存、历史建筑、公共配套、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地等现状基础数据,开展公众意愿调查,逐步建立健全城市更新数据库。

第九条 咨询制度  城市更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全过程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公众参与  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城市更新。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规划编制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建设、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明确城市更新的中远期目标,制定更新强度、空间管控、生态和文化保护、风貌特色营造、公共设施完善等规划原则和控规指标。

第十二条 规划要求  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目标、策略、措施、规模和重点等内容。

第十三条 规划论证  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由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划定片区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更新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划定城市更新片区。

第十五条 片区要求  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更新后能够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

(二)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

(三)符合成片连片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规划调整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变更。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的公众参与  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应当统筹城市发展和公众意愿,组织公众参与,征求市、区相关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了解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城市更新的需求。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内容  评估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明确城市功能优化、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品质提升、历史风貌保护、城市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完善的目标、要求、策略,细化公共要素配置要求和内容,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评估的确定  评估报告应经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城市更新工作采取项目年度计划方式进行。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梳理更新需求迫切且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项目,并向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申报进行筛查,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确定城市更新年度项目,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实施计划内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具体位置、发展定位、更新方式、项目类别、实施内容、实施主体、行政主管部门、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实施计划调整  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实施编制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项目,应由实施主体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相关论证、决策程序后,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储备  纳入年度计划的储备项目,由区级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运营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项目实施方案由区级项目实施主体报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批,市级重点项目及跨区项目实施方案应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保护传承与整治提升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保护修缮的,应当符合国家、省级关于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定;涉及优化改造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的,应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坚持现状底线管控,确有实施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部分技术指标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涉及其他拆旧建新的,应当符合国家、省级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批流程  城市更新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园林绿化等各环节涉及市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适当下放至两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服务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二十七条 机制  海东工业园区、两区人民政府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准入退出机制,与实施主体签订履约协议书,实施项目动态监管。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 资金筹措  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按照市区统筹的原则,通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债券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

鼓励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创新支持城市更新金融产品。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支持  对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以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城市发展需要且难以实现平衡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可采取统筹平衡土地资源、归集更新项目土地出让收益、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政策衔接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方案批复或者发改部门立项备案且已实施征收改造,并按规定纳入正在实施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遗留问题的项目,仍按本市原城市棚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配套政策  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自然资源、建设、财税等相关配套政策。

民和县、互助县、化隆县、循化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