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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问题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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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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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综合上述政策: (1)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税办法。 (3)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仍实行“免、退”税办法。 (4)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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