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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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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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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业登记的政策规定有: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凭《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办理停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3、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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