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单位 三公 经费实际支出共计108.78 万元,2012年预算安排 11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1年,无因公出国(境)支出。
2012年,拟安排出国境支出预算 6 万元,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相关安排,拟安排我院一名领导到美国 参加法律业务交流和学习活动;
二、公务接待费
2011年,公务接待费支出 35.28万元,主要用于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业务检查以及其他省、市法院的协调执行案件、省内各地法院到我区执行案件、辖区各县法院集中执行案件工作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2012年,拟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4万元。预算安排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近年来跨省跨区案件不断增加,各省、各区法院之间协调办案的活动日益增多,而且由于我区临近省会西宁,上级部门安排各项业务检查、会议接待的公务活动越来越多。故安排此项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1年,公务用车及运行费支出73.50万元,其中:车辆运行费73.5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到外地送达法律文书、到各县法院开庭、宣判、执行案件等业务活动,实施公正执法、案件评查等方面监督检查、验收活动,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
2012年,拟安排公务用车及运行费70 万元,其中:车辆运行维护费70 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到外地送达法律文书,到各县法院开庭、宣判、执行案件等业务活动,实施公正执法、案件评查等方面监督检查、验收活动,开展支出绩效评价等公务活动所发生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由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要求法院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必须全部开庭审理,而我院审理的案件都是在六县范围,除平安县外,其余五县开庭审理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法官和值庭法警的人数都在十人以上,势必增加车辆运行的费用,故列入预算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