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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小轿车经营企业名称变更程序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14日    
        根据国家工商局市字[1999]22号文件的规定,经批准的经营小轿车的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企业改制等情况,由该企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核确认。上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材料如下:企业要求更名的申请,如属因企业改制,合并等情况需要调整的,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企业更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注册专用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审查签署的意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3]第14号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部门在审查材料时,应核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或与企业登记事项相符,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加盖审核部门公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制发文件确认企业在名称变更后,其小轿车经营权继续有效;原企业小轿车经营权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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