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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来源:    时间:2016年11月09日    

第一部分 海东市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 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5年度决算编制范围包括各级预算单位一个。单位年末人员编制人数90人,其中在职人员84人,离休人员1人,退休人员37人。

第二部分 海东市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海东市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海东市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海东市检察院2015年度收支总决算2361.11万元,比2014年收支均有所增长。主要原因是:初新考录入职11人,相应的收入与支出随之增加工资调整所引起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都有所增长,人员经费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2361.1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340.2万元,为市财政当年拨付资金。

2、其他收入20.91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例如:存款利息收入、上级院拨付援藏经费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总计2175.13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98.32万元,主要用于检察院正常运转、开展公共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1542.88万元,主要用于海东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提起诉讼、刑事侦查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18.75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4、医疗卫生(类) 支出136.43万元,主要用于医疗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78.7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6、结转下年593.84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二、关于海东市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化情况。海东市检察院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175.13万元,占本年支出总计的92.12%。2015年决算数比2014年增加,主要原因:工资调整所引起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都有所增长,人员经费增加。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2015年海东市检察院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98.32万元,占4.5%;公共安全(类)支出1542.88万元,占70.9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18.75万元,占14.6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36.43万元,占6.27%;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78.75万元,占3.6%。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75.13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790.85万元。其中:基本工资310.63万元、津贴补贴399.28万元、奖金24.7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9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43.88万元。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743.63万元。其中:离休费10.96万元、退休费72.32万元、抚恤金11.95万元、生活补助1.49万元、住房公积金17.36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11万元。

3、商品和服务支出536.56万元。其中:办公费22.49万元、印刷费3.55万元、咨询费0.89万元、手续费0.3万元、邮电费7.19万元、取暖费32.4万元、差旅费134.94万元、维修(护)费4.96万元、租赁费0.5万元、会议费7.21万元、培训费19.72万元、公务接待费11.5万元、劳务费58.25万元、工会经费2.4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9.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5.01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9.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39.5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12万元,会议费为8万元。支出决算为57.91万元,完成预算的97.33%,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9.2万元,完成预算的99.2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5万元,完成预算95.83%,会议费支出决算为7.2万元,完成预算90%。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9.2万元,完成预算的99.2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1.5万元,完成预算95.83%,会议费支出决算为7.2万元,完成预算90%。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3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39.2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

2、公务接待费支出11.5万元。

(三)“三公”经费与上年执行情况差异说明

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有所减少,主要原因是:开支节源,控制费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直属上级部门拨付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下级单位上缴收入:指所属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管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档案事务(款):指机关档案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教育(类)教育(款)

1、教育:指所属学校用于教学等方面的支出。

2、干部教育:指所属干部教育单位用于教学方面的支出。

(十一)科学技术(类)应用研究(款):指所属科研单位用于社会公益研究、高技术研究筹方面的支出。

(十二)科学技术(类)科技条件与服务(款):指所属科研单位用于改善科技条件方面的支出。

(十三)科学技术(类) 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指用于

科技业务管理、培训方面的支出。

(十四)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 新闻出版(款):指用于所属新闻等单位的支出。

(十五) 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款):指所属出版单位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1)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指用于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方面的支出。

(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所属行政单位未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方面的支出。

(十七)医疗卫生(类)公立医院(款)

1、行业医院:指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指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用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面的支出。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

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购房补贴: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十九)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十)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二)“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包括所属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