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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
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东政办〔2016〕33号    时间:2016年04月0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海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328

海东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16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提高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特别重大事件,是指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0例,或者雪崩、雪灾、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重大事件,是指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

3.1.1 设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

3.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县(区)开展较大和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3.2 日常办事机构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卫生应急主任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组织、检查、督导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成员单位

市发改委 负责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市工信委 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障供应。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根据需求,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建立检测方法,解决相关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学问题。

市民宗局 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做好自然灾害导致的伤病人员医疗救助。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省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市人社局 负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参保人医疗费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市交通局 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和协助区县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市安监局 负责及时通报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市政府办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驻地部队(含武警)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4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参照市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3.5 医疗卫生计生救援机构

3.5.1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主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预防保健科、医政科、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在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负责应对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5.2 各县(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县(区)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5.3 医疗卫生专业救援机构

1)医疗卫生专业救援机构包括:专家组和急救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急救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各县(区)根据服务人口、医疗救治需求和有关规划与要求,加强急救机构建设,完善急救网络,做好人员、车辆和装备的配备工作。

3.5.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在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3.5.5 专家组

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医疗救治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级别。

4.1.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指挥部安排配合做好有关处理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县(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立即启动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主要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县(区)立即启动本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在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的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同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国务院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3)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1)市急救中心。依托市人民医院建立急救中心,形成二级医疗急救救援网络,承担全市医疗急救救援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并为县(区)急救站提供急救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急救会诊、急救咨询等服务。

2)县、乡急救站及公路交通要道急救分站。各县(区)以县级医院为基础建立急救站,同时在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和处于公路交通要道设立急救分站,形成市、县(区)、乡(镇)三级医疗急救救援网络。

3)建立和完善省—市—县(急救分站)三级急救微机管理网络系统。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区)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物资储备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障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