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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行署办公室
批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海东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03月08日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组成与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

 2.4 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5 县级城市供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及职责

 2.6 县城供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7 海东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系统框

  架示意图

3 预警和预警机构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理

 4.2 分级响应

 4.3 情况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应急通讯

 4.6 指挥协调

 4.7 应急支援

 4.8 新闻发布

 4.9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总结评价

 5.2 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讯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8.1海东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小组人员名单

8.2 海东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城市供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的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负责制。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城市供气系统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2.2 统筹安排、分工协作。以城镇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省建设厅和地区建设局按照省政府和行署规定的职能从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方案方面提供支持,协调省内其他地区对口力量提供帮助;指导各地城镇供气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开展重大事故的应急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1、我区城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运行、检修、维护等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一次性死亡3-9人或重伤20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城镇供气系统发生严重泄漏、干管断裂等事故造成连续停止1000户(或以上)居民供气24小时(或以上)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在行署领导下,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理。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在行署统一领导下,地区建设局设立海东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区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供气企业根据本地区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1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其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长: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长:建设局副局长

  员:办公室主任

     建设科科长

     建工科科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指挥部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当发生城市供气重大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迅速达到指定岗位,指挥部成员未在区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指挥部主要责任

1)指挥和协调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地区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行署报告事故情况、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贯彻国家、省政府和行署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和行署应急工作原则、方案以及建设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青海省城市供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拟定地区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镇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6)其他有关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建设局建设科,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建设局建设科科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长的指示;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与专家工作组专家的联络。

2.3指挥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2.3.1办公室

负责与行署应急机构及有关局(委)、有关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行署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审查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制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情况简报,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全区供气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组织地区建设局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为抢险指挥部提供生活必需品。

2.3.2建工科

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指挥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气系统重建设计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设计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3建设科

起草预防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市供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气系统情况;组织事故的调查;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气系统损失的汇报上报工作;指挥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气系统重建规划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建立城市供气应急技术专家库;负责城市供气系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4 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2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制定应急技术方案,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县给予技术支持。

2.5县级城市供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及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

职责包括拟定本县城市供气重大安全抢险工作制度;指导本县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气事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地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城市供气安全事故抢险工作;根据本县城市燃气管网分布,组织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6各城镇供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城市供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7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日常预防和预报警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城市供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市供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城市供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2.3地区和县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市供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市供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城市供气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理

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原则,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城市供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2分级响应

按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Ⅰ级应急预案响应按省建设厅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Ⅱ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标准由各县供气归口管理部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各县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负责。

4.3情况报告

4.3.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报青海省城市供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各级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3.2报告程序

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供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供气企业应急机构立即向省城市供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地县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特别重大事故直接上报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4.4响应行动

4.4.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重大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保送省政府、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地区供气系统事故应急机构。

4.4.4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时间,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行署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获悉发生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6.2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行署、建设厅。

4.6.3 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响应的准备工作。

4.7应急支援

当供气系统事故所在城市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其他地区支援时,由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行署。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行署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新闻发布

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公开发布由地区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特别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 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价

5.1.1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1.2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调查报告

5.2.1城市供气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 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地区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地区建设局建设科,建设科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完善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气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级、地供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6.2.1逐步建立完善已省级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同行署领导、地区应急组织、供气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讯联络的需要。

6.2.2应急响应通讯能力不足时,地区建设局报请行署决定,请信息产业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6.3.1城市供气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气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供气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3.2应急响应物资不足时,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指挥部报请行署决定,请地区相应重大事故、灾害应急部门协调,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应急培训与演习

指挥部对所有参与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以及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省级城市供气系统应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部应给予指导。

6.4.2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础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城市供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城市: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7.1.2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加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7.1.3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7.1.4供气企业:城市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7.1.5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地区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2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气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听指挥、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制定与更新

地区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7.5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海东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

 

 海东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小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

王国林

地区住建局

 长(组长)

8613081

李玉学

地区住建局

副局长(副组长)

8615934

陈兴太

地区住建局

新农办副主任

(副组长)

8616362

吴青芬

办公室

主任(成员)

8612125

18997428288

冀永萍

建工科

科长(成员)

8612624

 卫健设科

科长(成员)

8612624

张志钢

房地产科

副科长(成员)

8612624

13897220680

芦建刚

村镇科

副科长(成员)

8616608

徐登霖

地区质监站

站长(成员)

8616076

魏生祥

地区定额站

站长(成员)

8617007

范炳华

威华监理

公司

董事长(成员)

8611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