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我区发生口蹄疫时,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保证人畜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促进我区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青海省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口蹄疫疫情应急反应
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动物烈性传染病,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01E)和我国列为A类(一类)动物疫病。易感的家畜主要有牛、羊、猪和骆驼等,人可感染本病。
(一)发现口蹄疫疫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应立即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同时采取病样,按规定程序将病样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疫区县要按照《青海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发现疫情后立即以密电形式报地区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地区指挥部在12小时内报省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牲畜活动区域)、临床症状、疫源、发病畜别、病畜数量、同群畜数量、发病率和死亡率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三)疫区县人民政府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应立即召开会议,划定疫区、疫点、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产品流动等措施;组织畜牧、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严禁动物及产品和交通工具及用具从封锁区内输出。根据扑疫工作需要,对封锁区人员、运输工具的出入,必须严格审批、严格消毒。同时,要妥善安排封锁区内人员的生活。在怀疑是牲畜口蹄疫而又无法立即做出诊断的紧急情况下,也先应采取临时性隔离或封锁措施。
(四)疫区应根据“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对染疫畜和同群畜进行强制扑杀,扑杀一定要坚决、果断、彻底。对发病地区的病畜饲养场点、圈舍等,要全面严格消毒,对扑杀的病畜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消除疫情隐患。
(五)为了保证扑杀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有关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落实国家扑杀补偿政策,并实行扑杀补助与免疫挂钩。国家和省上对扑杀牲畜受损的饲养场户给予80%的补助,20%由饲养场(户)承担。
(六)疫区县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所有易感动物,应统一组织开展免疫接种工作,建立免疫带,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要保证免疫的密度和质量,免疫密度达到100%。
(七)当疫情涉及一个县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地区指挥部应当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并指导和监督疫区县的口蹄疫防治工作;疫情涉及两个县时,启动州(地、市)级应急预案;疫情涉及两个州(地、市)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当疫情在一州(地、市)、县呈大面积暴发流行时,可申请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二、口蹄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的应急反应
危险地区是指牲畜口蹄疫流行的周围地区、病畜及同群畜扑杀不彻底地区、疫情预测预报查有阳性动物的地区、牲畜与疫区牲畜有接触史、从疫区非法贩运染疫牲畜及其产品的地区。
(一)地方人民政府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易感家畜进行疫情普查和预防免疫,防疫密度要达到100%,春秋两季免疫工作结束后,监测免疫抗体。并对畜圈及其活动场所等进行全面的消毒。
农牧场(厂)、厂矿、驻军、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劳改系统做好所饲养的家畜免疫工作,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监督工作。
(二)预测预报查明带毒动物及其产品或非法贩运的单位及其产品,依法没收,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扑杀、销毁处理。
(三)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对已免疫牲畜做好动物防疫登记,并佩带免疫耳标,未按时计划免疫的牲畜或没有免疫耳标的牲畜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禁止经营无检疫合格证的牲畜及其产品。
(四)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不彻底的地区可以采取限制牲畜活动范围、停止交易或者封锁半年等特别管制措施。
(五)一旦发生疫情,按“口蹄疫应急预案”程序处理。
三、口蹄疫疫情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职责
(一)指挥部门
地区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由主管专员任指挥,畜牧、计划、财政、公安、工商、卫生、经贸、交通等有关部门、部队和武警组成,负责全区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地区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农牧局,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1、农牧(畜牧)部门:
(1)组织有临床、流行病学、检验、消毒、防疫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诊断、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组织对病畜及同群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场地和病畜接触的用具、车辆、衣物、鞋帽等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粪便、垫草和饲料进行消毒处理。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供应安全有效疫苗和消毒药品。
(7)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8)对边境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行指导和管理,防止境外疫病传入。
(9)负责对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培训,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家畜、野生动物疫情检测工作,搞好市场、屠宰、产地、运输环节的检疫和监督工作。
2、计划发展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疫病诊断体系、检测体系、监督体系、生物药品冷链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证防疫经费快速、足额到位,加强对下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截留防疫经费。
4、公安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病畜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部门:负责对畜产品贸易市场、屠宰场等的监督管理,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6、卫生部门:做好疫区内人的口蹄疫防治工作;宣传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协助畜牧部门尽快扑灭牲畜口蹄疫疫情。
7、科技部门:负责牲畜口蹄疫应急控制技术设备,安排研究项目。
8、交通、铁路等运输部门: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和物资,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对流通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加强对个体运输户的管理和宣传,做到无检疫证明的不运,疫畜不运,不安全的不运,积极维护动物检疫制度。
9、经贸和民政部门: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和生产需要,并对调运物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划拨应急资金,并做好农村、牧区、城镇社会救济费的发放工作。
10、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动物防疫工作。
11、各有关部门要负责落实本系统养殖场的防疫措施。其他各部门也要按照行署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保证紧急免疫接种所需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储备和供应。应急物资储备由地区农牧局负责管理,由地区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调配。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口蹄疫,不得挪用。
(二)资金保障
资金保障是防治口蹄疫的基础,要确保防疫费、扑杀补助费、疫苗、消毒药品等费用。地区财政每年保证一定数量的口蹄疫防疫资金储备,随用随补。由农牧局提出使用意见。各县也要有适当资金储备。
(三)技术保障
每年对各级业务人员轮训一次,以保证应急技术措施的到位。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
要保证地、县两级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机构运转正常,发生疫情时,指挥部办公室至少要保证2名业务熟练的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同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要求,保证各级畜牧兽医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稳定。
(五)其它
本预案由海东地区农牧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各县可根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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