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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防治禽流感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为了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区,以及在我区发生禽流感疫情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性处理,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保护我区养禽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青海省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方针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确认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0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具有高致病性的H5N1、H9N2、H7N7等禽流感病毒,可感染人类并造成严重后果,一旦病毒发生变异而具有人与人传染的传播能力,会导致人间禽流感流行。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

  1、 诊断指标

  (1)临床诊断指标

  ①急性发病死亡;

  ②脚鳞出血;   

  ③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④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2)血清学诊断指标

①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

②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AGP)试验阳性(水禽除外)。

(3)病原学诊断指标

①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②H5或H7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③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A、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2、3、4。

B、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A,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1或和2。

c、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B,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1、2、3之一。

2、诊断程序

(1)州、(地、市)畜牧兽医部门接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疫情报告后,由地区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初步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报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省上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必要时省、地禽流感专家同赴现场会诊。

 (2)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成立地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行署专员担任指挥,地委主管书记和行署主管专员担任副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行署秘书长、地区农牧局局长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农牧、宣传、计划、财政、公安、武警、工商、卫生、交通、科技、民政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领导全区禽流感疫病防治工作。办公室根据指挥部决策收集分析疫情形势及防治工作动态,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沟通有关部门,并监督实施预案。

 各县相应建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禽流感的工作。

(二) 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 调集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 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波及地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查明疫病发生时间、传染源、传染途径等,并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4) 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 组织实施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

6) 组织实施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工作;

7) 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波及地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评估疫情灾害损失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防疫人员,提高防疫水平。

10)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11)建立专家诊断组,扑杀、免疫、消毒等防疫应急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队伍。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防疫储备金、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防治资金,以及疫情损失补助资金的落实。

3、计划发展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负责市场价格监控。  

4、交通、铁路部门:优先运送疫情控制扑灭人员、物资、药品等,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疫区封锁和检疫消毒工作。

5、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病禽隔离、扑杀等防疫技术措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在检查消毒站点设立及检查、疫区封锁中肩负起主力军的作用。必要时抽调武警协助公安开展工作。

6、工商部门:负责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控及关闭。

7、经贸部门:负责禽类屠宰市场的监控及关闭。

8、信息产业部门: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传递和疫区的通信畅通。

9、科技部门:安排项目,加强禽流感疫情控制的技术研究和储备。

10、宣传部门:负责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宣传。

11、卫生部门:做好人间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制定、启动人间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负责高暴露人群的监测、调查和防治工作,与畜牧部门积极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及防治信息。

12、民政部门:负责疫情灾害救济。

13、军队、驻地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动物疫情防治,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抽调人员,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工作。

四、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防范性的应急反应。本地区成为疫情波及地区,或国内、省内、及周边地区疫情形势严峻,疫情通过流通运输、市场交易等环节会随时传入本地区,应采取防范性的应急措施,防止疫情传入。

1、农牧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疫情形势,提出防范性的应急措施。

2、当地政府及时组建指挥系统,组织人员、物资开展防范工作。

3、开展禽流感防治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并通过多种渠道,深入乡、村、农户、市场,向公众宣传禽流感防治政策、法律、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

4、严密监控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及报检制度,严格检疫;必要时关闭禽类及禽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市场。

5、加强流通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在入境的通道设立检查消毒站(点),禁止疫区、威胁区及其它地区的禽类及禽产品入境。

6、全面普查养禽场、养禽户、市场疫情。

(二)控制性的应急反应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疫情情况或接到可疑疫情情况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专业人员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诊断;并按照程序,逐级诊断和确认。当诊断为可疑禽流感疫情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并封锁同场(户)、临近场(户)及疫点,禁止禽及其产品流动,并采取消毒等措施;制定封锁扑杀应急预案,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做好扑杀、免疫等的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禽逐户调查登记,全面普查临近地区疫情;调查追溯疫源,消除疫情隐患,防止疫情扩散;将疫情通报卫生部门,对高暴露人群隔离、监测。

2、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防治禽流感办公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疫情测报站在发现禽流感疫情或接到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应按《青海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以密电方式报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区防治禽流感办公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12小时内报省农牧厅、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地委、行署。报告内容包括发病时间、地点、饲养数、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初步诊断结果、疫源调查等。

3、当发生低致病性禽流感时,立即封锁养殖场和养殖户,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派技术人员对禽群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阳性禽群全部进行淘汰处理,活禽及其产品不得外调;加强监测,当全部禽群检测阴性,对鸡场彻底消毒后解除封锁。

4、确认为疑似或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采取下列措施: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波及地区,并提出疫情控制措施,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封锁扑杀预案及实施强制性防疫措施命令;并向地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报告。疫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的会议,落实政府封锁扑杀预案,组织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市场关闭、限制畜禽及产品、人员、车辆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疫点、疫区、威胁区、疫情波及区的划定:疫点是指患病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患病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是指疫点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情波及区是指禽及产品市场销售地区,与疫区人员、物资、畜禽有密切联系的地区,染疫禽调出地及可能污染的地区。

6、对疫点采取的措施: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和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7、对疫区采取的措施: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关闭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8、对威胁区采取的措施: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9、对疫情波及区采取的措施。采取防范性的应急措施。

10、封锁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彻底消毒,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初验合格,并申请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复验合格,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封锁解除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继续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疫情监测。  

 11、疫情的追踪溯源:疫源追溯是指发生输入性禽流感疫情时,对染疫禽调出地及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追溯疫源,消除疫情隐患。疫情追溯处理是指对疫区封锁前已经调出的可能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进行追溯,并及时采取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行署根据疫情和疫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对疫情做出应急反应。

地区防治禽流感指挥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情况,报省禽流感控制应急指挥部,并指导和监督疫区县的疫情控制工作。当疫情大面积暴发流行时,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地级应急预案;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有关地区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地、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要保证储备的物资充分、有效。

(二)资金保障。地区财政要储备紧急防疫物资(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疫情处理、疫情测报、监控等所需资金每年要保证一定数量的防疫储备资金。由畜牧兽医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各县财政也要储备一定的紧急防疫储备金。

(三)技术保障。对各级业务人员定期培训,以保证应急技术措施的到位。

六、疫情的灾害评估及救助

(一) 对因扑杀疫区内的禽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并已经证实了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规定补偿。

(二) 由畜牧、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疫情评估组,对扑杀、死亡、封锁、市场控制及其它防治工作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过民政及民间等多种渠道对当事人给予合理的救助和扶持,恢复、发展生产经营。

七、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防治禽流感应急预案。

本方案由地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