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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组成与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

 2.4 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5 县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及职责

 2.6 县城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7 海东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系统框

  架示意图

3 预警和预警机构

 3.1 监控机构

 3.2 检测网络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情况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支援

 4.5 新闻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5.2 通讯保障

 5.3 装备保障

 5.4 培训演习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程序

 6.2 后期处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8.1海东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

8.2 海东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1 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紧急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轻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负责制。建立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城镇供水系统安全保障与应急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2.2 统筹安排、分工协作。以城镇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供水企业、咨询机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地区建设局按照行署规定的职能,根据事故发生地情况从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方案方面提供支持,协调区内其他县对口力量提供帮助;指导各地城镇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开展重大事故的应急工作。

1.2.3 突出重点、长效管理。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行政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青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1、我区城市范围内发生大面积供水管道爆管或发生各种自然或人为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等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造成连续停止4000户以上居民供水18小时以上;2、城市供水生产、检修、维护等过程中发生一次性死亡3-9人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在行署统一领导下,地区建设局设立海东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县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县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供水企业根据本县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长:住建局局长

副指挥长:住建局副局长

 员: 办公室主任

     建设科科长

     建工科科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指挥部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当发生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时,指挥部成员必须迅速达到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人员按职务高低递补。

2.1.2 指挥部责任

1)指挥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行署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行署报告事故情况,启动预案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行署应急工作原则、方案、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青海省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拟定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镇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建设局建设科,办公室主任由地区建设局建设科科长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提出报告和建议;组织供水行业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行署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指挥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2.3.1 办公室

负责与行署应急机构及有关局(委)、有关县供水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行署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会议;编制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简报,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全区供水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教育;组织地区建设局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为抢险指挥部提供生活必需品。

2.3.2 建工科

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技术专家库;负责城市供水系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指挥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水系统重建设计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设计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3 建设科

起草预防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市供水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水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水系统情况;组织事故的调查;按照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系统损失的汇报上报工作;指挥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水系统重建规划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4指挥部专家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专家工作组成员由规划、设计、大专院校、水质检测等科研机构和有关城市供水企业的工程技术骨干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制定应急方案,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县给予技术支持。

2.5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及职责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青海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主要负责人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

职责包括拟定防止城市供水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组织城市供水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水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水系统事故情况;组织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现场无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的安置。

2.6各城市供水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供水归口行政主管部门的抢险应急预案及应急体系,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抢险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

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供水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2.7海东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见附表)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负责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工作,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3.2 检测网络

由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组成检测网络,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当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2 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由当地职能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2 情况报告

4.2.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直报青海省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报各级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

4.2.2 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供水企业应急电话报告。供水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有关部门立即向省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地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机构报告。

3)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建设厅指挥部、地区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若系水源、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环保、卫生等部门。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影响

按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Ⅰ级响应应按建设厅制订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范围所规定的为Ⅱ级响应,Ⅲ级应急响应标准由各县供水归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Ⅲ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各县人民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负责。

4.3.2 响应程序

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④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⑤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工作会议,宣布启动海东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通报事故情况,通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迅速与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必要时由指挥部向行署、省建设厅汇报。

3)指挥部召开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工作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建议方案,讨论地区建设局应急工作建议,并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3.3 在应急响应期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4 应急支援

4.4.1 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由组长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供水系统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专报。

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协助供水企业研究事故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省、地区指挥部续报有关情况。

县级归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地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4.2 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5 新闻发布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信息公开发布由地区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特别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地区建设局建设科,建设科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完善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省级、地区供水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5.2 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省、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同行署领导、县级应急组织、供水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讯联络的需要。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行署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3 装备保障

城市供水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应急响应物资保障不足时,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指挥部报请行署决定,请地区相应重大事故、灾害应急部门协调,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5.4 培训演习

5.4.1 应急培训与演习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培训工作。指挥部成员培训由地区建设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4.2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础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负责进行。

6 应急终止

6.1 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6.2 后期处置

6.2.1 指挥部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2.2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供水企业和县供水应急组织应向省和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2)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营、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城市: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7.1.2 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7.1.3 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1.4 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的用水设施。

7.2 管理与更新

地区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行署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 奖励与责任

地区建设局对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听指挥、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地区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海东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

 

  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

王国林

地区住建局

 长(组长)

8613081

李玉学

地区住建局

副局长(副组长)

8615934

陈兴太

地区住建局

新农办副主任

(副组长)

8616362

吴青芬

办公室

主任(成员)

8612125

18997428288

冀永萍

建工科

科长(成员)

8612624

 卫健设科

科长(成员)

8612624

张志钢

房地产科

副科长(成员)

8612624

13897220680

芦建刚

村镇科

副科长(成员)

8616608

徐登霖

地区质监站

站长(成员)

8616076

魏生祥

地区定额站

站长(成员)

8617007

范炳华

威华监理

公司

董事长(成员)

8611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