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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海东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201711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组织体系... 6

2.1  牵头单位及职责... 6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7

2.3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8

2.4  各县(区)盐业主管机构... 8

食盐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机制... 9

3.1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认定... 9

3.2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检测... 9

3.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告... 9

3.4  预警级别... 10

应急响应... 10

4.1  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10

4.2  应急响应级次认定... 11

4.3  情况报告... 11

4.4  通讯联系... 11

4.5  应急值班... 11

4.6  新闻发布... 12

4.7  组织保供... 12

4.8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 12

4.9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指令... 12

4.10  应急供应企业相应... 12

4.11  应急供应运输... 12

4.12  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13

4.13  应急供应快报制度... 13

4.14  应急供应期间违法案件查处... 13

善后工作... 13

5.1  经费预算... 13

5.2  补足储备... 14

5.3  总结改进... 14

附则... 14

6.1  预案管理... 14

6.2  预案解释... 14

6.3  预案实施时间... 1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的职责,确保食盐供应出现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食盐应急供应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7号)、海东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7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青海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青政办函〔2017142号),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海东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2 分级负责

各县(区)盐业主管机构,要结合本应急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牵头负责对当地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各地应急预案要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市内食盐批发企业要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应急预案。

1.4.3 政企联动

食盐批发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1.4.4 合理调度

食盐供应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应科学合理地调度、动用储备食盐。

2 组织体系

2.1 牵头单位及职责

成立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主要职责:

指挥全市食盐供应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作出应急决策。

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向市级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负责向媒体发布信息。

组织协调地区之间食盐供应应急工作。

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调运储备食盐。

协调指导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内食盐批发企业的应急工作,发布有关调控措施指令。

负责承担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食盐应急办公室联系电话:09728619774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场食盐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应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生产、销售食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保障食盐应急状况下食盐运输通道的安全畅通,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条件下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动用市级储备食盐时的资金支持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食盐供应出现紧急突发事件时的食盐专项应急运输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食盐零售市场的流通业务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食盐经销商采取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的查处工作。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

2.3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办法规定,切实履行食盐储备责任。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储备食盐投放到指定市场。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生产、发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应急供应。

市场销售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时,及时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各盐业主管机构,随时掌握市场动态。

2.4 各县(区)盐业主管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牵头负责本行政区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严格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及时向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3 食盐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机制

3.1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认定

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面积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检测

各县(区)盐业主管机构要分别选定48家销量相对较大的食盐零售企业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及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告。

3.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告

3.3.1  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报告。

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集中抢购现象;

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3.3.2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

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抢购等现象,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告,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

3.4 预警级别

结合我市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级)、重大食盐供应事件(级)和较大食盐供应事件(级)。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其级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视实际情况确定。

3.4.1 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级)

市内3个(含)以上县(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3.4.2 重大食盐供应事件(级)

市内2个(含)以上县(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3.4.3 较大食盐供应事件(级)

市内1个(含)以上县(区)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接到地方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4.2 应急响应级次认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过组织核实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本预案。属于级和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各相关县(区)盐业主管机构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4.3 情况报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发布预警警报。

4.4 通讯联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持通讯畅通。担负政府食盐储备工作的市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将值班电话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备。

4.5 应急值班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

4.6 新闻发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社会通报食盐市场供求情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稳定市场。

4.7 组织保供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迅速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库存,保障食盐供应。

4.8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结合全市食盐储备情况,确定应急供应企业、启用储备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

4.9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指令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向食盐产销企业发出食盐应急供应指令。

4.10 应急供应企业相应

4.10.1 动用储备响应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接到指令后,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的发运任务。

4.10.2 调整生产、发运计划响应

应急供应企业要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调整生产、发运计划,全力以赴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4.11 应急供应运输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公路运输,负责联系、配合青藏铁路公司做好铁路运输。自然灾害情况下,公路、铁路运输未中断的,采取公路、铁路运输进行应急供应;公路、铁路运输出现中断时,应急供应采取空投等特殊方式;需要空投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协调驻地部队组织力量进行空投。

4.12 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应急供应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4.13 应急供应快报制度

应急供应期间,实行快报制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每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送当日食盐销售及库存情况。

4.14 应急供应期间违法案件查处

应急供应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盐业主管机构加强对国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应急供应义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食盐经销商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违法行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查处哄抬盐价的违法行为。

5 善后工作

5.1  经费预算

应急供应状态结束后,相关应急供应企业要及时将动用食盐储备的数量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情况报各县(区)工业和商务局、财政局,经审核后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5.2 补足储备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及时将已动用的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5.3 总结改进

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盐业主管机构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组织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本预案进行评审,提出补充、修订意见。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