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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灭火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年12月22日    

海东市灭火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社会

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县(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应急管理机构间的协调联动,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着力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和各类重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青海省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灭火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条 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承担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一章 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灭火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按时限要求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地震、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17个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 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重大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

2. 公安部门:负责根据火灾与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特警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根据火灾与重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实施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工作,为地质灾害事故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5. 环保部门:负责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为灭火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以及供气、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为灭火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7.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灾害事故现场人员转运、物资调配的运输保障,负责灭火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公路应急抢修保通工作。

8.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防汛抗洪信息,根据防汛抗洪抢险任务需要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9.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10.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现场伤员急救、转运和治疗工作,必要时做好事故现场的疾病预防和卫生防疫工作。

11.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集相关专业队伍、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灭火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12.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信息,为灭火和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3. 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灾害预警及监测,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14. 通信部门:负责做好火灾和重大灾害事故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15. 供电部门:负责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为灭火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16. 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局部加压、故障管网抢修、事故现场以及受灾群众安置点的供水保障,为灭火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装备和技术支持。

17. 供气部门:负责实施断气和受灾群众安置点相关供气工作,为灭火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二章 联动工作制度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灭火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灭火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七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人员变更和信息变换情况应及时报备。

第八条  专家组制度。在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

第九条 应急值守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人值守,保持通信联络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十条 联合演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社会联动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三章 联动响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火灾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章 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灭火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检查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

第十三条 每年督导检查由市政府指定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督查可采取联合、分片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与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机制制定实施细则。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海东军分区,市中级人

民法院,市检察院,武警海东支队。

各群众团体,市属国有企业,省驻市各单位。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