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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港、澳、台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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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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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南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办理程序:男女婚姻当事人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南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处受理后,并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地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办理时限: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当场办理。 四、受理条件: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 (三)婚姻登记处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政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四)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烈情形之一的,市婚姻登记处不予登记:(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六、申请材料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七、收费标准:离婚证书每本收费4.5元。 八、部门承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当事人,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确属自愿离婚,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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