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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村低保[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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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村低保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19日    
(1)城市低保
  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申请程序: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居民户口薄、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五保:
  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程序: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  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申请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薄、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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